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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七十五)

甘孜日报    2020年09月24日

【案例】自称“如家”,康定这两家旅店侵权了。两商户被判更名,并分别赔偿1.4万元。

案情:

合法工商登记注册,价格装潢差异大……尽管如此,这两家“如家”还是吃上了官司,赔偿了损失。近日,甘孜中院对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酒店公司”)与康定市如家商务宾馆(以下简称“康定如家宾馆”)、康定市杨二姐如家客栈(以下简称“杨二姐如家客栈”)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两件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2015年8月13日,杨某芳在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康定市杨二姐如家客栈,在康定市雅拉乡二道桥村主要经营小型餐馆(中餐)、住宿。该客栈的店招为“杨二姐如家客栈”,对外以“康定市杨二姐如家客栈”发放名片、在网络上进行宣传揽客。

2016年3月16日,张某果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康定市如家商务宾馆,在康定市炉城镇道子坝村康中校对面经营住宿,店招为“康定如家宾馆”,名片上印有“康定如家宾馆”字样。

和美酒店公司认为,“如家”品牌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08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如家”商标持有人在授权其商标使用权和转授权的同时,授权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索赔等。杨某芳、张某果在其宾馆外观装潢及经营场所、商业宣传中多次使用含有“如家”文字的服务标识,企图利用“如家”品牌的高知名度和高品牌价值来推销自己的宾馆,引起消费者混淆和产生错误认识,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杨某芳、张某果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和美酒店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和美酒店公司将杨某芳、张某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芳、张某果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在其经营场所和商业宣传中立即停止使用“如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字及服务标识;判令杨某芳、张某果变更字号,变更后的字号中不得含有“如家”文字;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杨某芳、张某果认为,其分别经营的康定如家宾馆、杨二姐如家客栈均经合法工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同时,名称并非“如家酒店”,也非连锁经营,房间的价格、内部装潢等都有很大的差异,不会造成客人的混淆,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康定如家宾馆、杨二姐如家客栈的经营范围与注册商标“如家”的核定服务项目属于同类服务项目,且在店招、宣传资料上使用“如家”字样,侵犯了和美酒店公司享有的“如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康定如家宾馆、杨二姐如家客栈在后注册并使用“如家”企业名称,具有攀附案涉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和美酒店公司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康定如家宾馆、杨二姐如家客栈因侵权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

最终,法院判决康定如家宾馆、杨二姐如家客栈停止侵权、变更字号,分别赔偿损失1.4万元。

法官说法

该案的主审法官表示,公民、法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尽量避免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使用时必须得到商标专用权人的明确授权许可,否则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作为商标专用权人,亦应当尽到妥善保护商标的义务,不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或可乘之机。

法院在审理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过程中,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同等保护,为企业创造更加公平、正义、高效的营商环境,让人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同时也建议,地方政府应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满足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期望,提高社会满意度和可及性,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州法院 张犁 张莲香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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