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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三十二)

甘孜日报    2018年09月06日

【案例】原告缺席法院会如何处理案件——王某诉张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18年7月25日,王某因劳务合同纠纷将张某诉至炉霍县人民法院,法院定于2018年8月18日开庭审理该案件,并将传票送达至原告王某和被告张某手中。而到了开庭那天,原告王某却迟迟未到庭,法官也无法打通王某电话。最终,法官当庭裁定: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法官点评:

为什么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王某属于经传票传唤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因此,法院可以按王某撤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案件为什么还要收取诉讼费?为什么要减半收取?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因本案为按撤诉处理案件,故应收取原告一半的诉讼费用。所以,提醒诉讼当事人要谨慎行使和珍惜自己的诉讼权利。

炉霍县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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