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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三十一)

甘孜日报    2018年09月06日

【案例】遵守房屋买卖契约精神——扎西夫妇诉李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17年下半年,计划结婚的扎西夫妇看中了地处更庆镇茶马上街的一套三居室房子。2017年11月16日,在中间人的见证下,扎西夫妇跟房子的主人李某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然而,合同签订后,李某某一直借故推脱,不肯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扎西夫妇书面催促,并给出合理宽限期,李某某仍然没有如约办理。无奈之下,扎西夫妇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并赔偿违约金12万元。

德格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退还两原告购房定金2万元,并按照双方约定总楼价款838000元的10%支付违约金,即83800元。

法官点评:

本案在于教育、呼吁买卖双方应遵守契约精神。诚实守法,是现代法制社会的基本法律准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市场交易总有涨有跌,不管房价是上涨还是下跌,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德格县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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