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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二十一)

甘孜日报    2018年07月11日

    【案例】 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判令盗伐林木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做好“补种复绿”,积极引导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案情:

     20134月份左右道孚县龙灯乡的尼某因自家修建房屋需要木材,在道孚县林业局国有林区龙灯林场04工区144作业区4林班1小班内使用一台油锯和一把斧头盗伐冷杉活立木41株。2014年尼某将盗伐的冷杉41株剥皮、断桐做成58件原木。经检尺,盗伐冷杉41株活立木蓄积为46.104立方米。尼某于2016412日到道孚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让家属代其补植补栽苗木1500余株,经道孚县环林局验收为合格。2016721日道孚县人民检察院以尼某涉嫌犯盗伐林木罪提起公诉。

    道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尼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国有林地林木数量巨大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其家属代其补植补栽苗木1500株,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尼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盗伐的原木冷杉58件和作案工具斧头一把、峰林牌油锯一台予以没收。

   法官点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构成盗伐森林罪。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让其家属补植补栽苗木1500余株,并经县环林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被告人真心认罪悔罪补植复绿挽回国家经济损失的行为,符合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倡导的相关精神,量刑时可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本案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犯罪的同时,按照“谁损害,谁修复”原则,积极推动和引导建立生态修复补偿机制,既让被告人受到了刑法惩罚,又使破坏的生态环境得以修复,起到了警示作用。

道孚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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