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康巴传媒网 >> 资讯 >> 政策资讯 >> 浏览文章

法官解答(十九)

甘孜日报    2017年08月07日

   同学:上周,我在课间因为不小心踩到了一位同学,他就与其他几名与他要好的同学一起对我进行殴打,事后还对我进行语言侮辱,老师把这当同学间小打小闹。可我回家后,身体很多部位疼痛,请问这该怎么办?

   法官解答:你由于不小心踩到一位同学而被几位同学殴打,身体很多部位疼痛,显然不是正常的小打小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建议你在父母的陪同下去医院检查一下,看伤害的是否严重,医疗费有多少损失,从而更好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因为根据相关的法律,殴打你的同学需要向你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校如果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而导致你受伤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值班法官:徐法官

在线邮箱:43216993@QQ

  • 上一篇:《四川省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 下一篇:法官解答(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