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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离婚后嫁给公公”背后的荒唐

甘孜日报    2018年01月26日

   ■欧阳美书

   日前,某著名时政媒体[微信]以黑体醒目字体写道:“儿媳离婚后嫁给公公,舅母和外甥结婚……如此有悖伦理的婚姻,原本以为只存在于电视剧里,但它就发生在长沙市开福区,而且不止一起。但这一切,却不是为了爱情。”紧接着又用黑体字告诉读者:“日前,长沙开福区纪委披露了该区40多户家庭涉嫌非正常离结婚套取拆迁补偿款的事实……”

   “事实”至此真相大白,原来又是一起套取拆迁补偿款的案件。新闻的内容很丰富,包括社区书记也在此弄虚作假,明明早就离婚了却以作废的婚姻证明多享受了一人的“拆迁安置补偿”。在这则新闻里能够看到,“拆迁补偿”有如唐僧肉一般,只要沾边的人都想方设法来咬一口,至于什么法律的、道德的规则,在现实的巨大利益面前,显得多么的不堪一击!

   本文不想从道德角度去谴责这些为了利益如何在自己的婚姻上胡来的人。因为当下的价值导向就是“利益至上”,为了利益可以放弃理想道德、人格尊严以至一切,甚至公然违反法律规范与社会公德。笔者在此只是想追问一个问题:为什么近几十年来,这种以“假离婚”骗取各种社会资源的事件总是层出不穷?而这种“假离婚”案却又总与“房产”等不动产利益相关联?

   该新闻后有大量的网友评论,而且观点也是泾渭分明,一是批判其相关人员道德沦丧,二是追究其制度设计为何总会存在着漏洞!显然,笔者也是后一种观点者,认为制度设计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

   不过,笔者想要说的,并不仅仅是长沙天福区存在的“拆迁补偿”漏洞,而是遍存于几乎所有大城市的有关购房政策关联婚姻制度方面的漏洞。可以说,就在笔者看到这则新闻的几天前,就听说一个八零后,已经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准备在房产市场上大捞一笔的故事。在此笔者自然不会对这名八零后持谴责态度,因为笔者是相信于私权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合理性的。

   从早年单位的福利分房、集资房,到购房税收、贷款的差异,再到拆迁补偿的“假离婚”闹剧,为什么我们在住房这一经济制度上,就设计不出一个能符合当下家庭婚姻伦理的现实制度呢?

   其实真要说起来,要设计出一套相应合理的制度并不太困难。难的是制度设计者是否“有心”或“走心”。以长沙开福区案为例,有人置疑“按人头补偿”的合理性,认为应该按户补偿。其实,“按人头补偿”肯定比“按户补偿”更为合理,毕竟房产补偿等是涉及到每个人的利益。

   但问题正在这个“按人头补偿”,制度设计者所摘取的“人数”是截面、断面似的,是某一时段禁止状态的人口数量状态,这就显得不那么合理了。譬如该区201710月开始拆迁,但却有年轻人于9月考上大学时就迁走了户口,这些迁走的大学生该不该获得补偿?问题同样:有一个女人拆迁前一天刚“嫁入”该拆迁社区,是否应该享受全额拆迁补助?

   所以长沙开福区案要解决“假离婚”或“假结婚”问题,只需要将人口数量加上时间期限,就能阻止类似人伦悲剧的发生,譬如以“居住满30年”为一个标准补偿单位,每少居住一年补偿款减少3%左右,那么,那些想“假结婚”的儿媳,就会因为获得较少而放弃“与公公结婚”的错误念头。

   另外,关于个人的婚姻状态,因为要涉及到房产等诸多利益,除了个人应诚信提供婚姻信息之外,婚姻登记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是否也应有一个信息共享平台或信息真伪评判机制,而不是以个人拿着“结婚证”或“离婚证”为准?现在人社部门在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时,都有一个“资格预审”,难道直接领钱的“拆迁补偿”就没这个资格预审,甚至也不讲程序公开什么的了?

   笔者非制度研究者,并不知道开福区某社区的补偿制度初衷在哪里,但想来要判断一个制度的好与坏也并不太困难,那就是一个好的制度必定会教人向善、催人奋进;而一个坏的制度,则极可能助人为恶、助人堕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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