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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藏区扫黑除恶宣判第一案

甘孜日报    2018年12月05日

此案日前在理塘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本网讯 11月30日上午,理塘县“4·12”黑恶犯罪案件在理塘县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群众等130余人参加旁听。这是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四川藏区法院系统宣判的第一起恶势力团伙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某呷、泽翁某某作为理塘县亚火乡曲扎寺寺管会成员,纠集该寺僧人所吉某某、多某、某多、某称、尼玛某某、亚某、降村某某等人形成团伙,违反法律和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规定,插手干预基层社会事务,以资源利用争议与觉吾乡产生矛盾纠纷为由,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一股恶势力。该团伙聚众严重扰乱觉吾乡党政机关和社会秩序,并指使被告人某多刺杀觉吾乡的村干部,指使被告人某多、某称、尼玛某某、降村某某、亚某对觉吾乡苯波寺寺管会主任的房屋进行打砸,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理塘县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某呷、所吉某某、泽翁某某、多某、某多犯故意杀人罪和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4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某称、亚某、尼玛某某、降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1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后,9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

该案的审判,是对中央、省、州委扫黑除恶重大部署的坚决贯彻,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体现了州委、州政府、州县扫黑办和两级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强决心,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

州法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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