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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将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

《甘孜日报》    2015年08月06日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康定市:
    居民每吨不低于0.95元;
    非居民不低于1.4元。
    其他县:
    居民每吨不低于0.85元;
    非居民不低于1.2元。

     本网讯(马宇)近两年,我州各县(市)积极推进污水处理项目。为进一步加快污水治理步伐,推进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贯彻落实《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近日,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水务局联合发文要求全州各县(市)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
     通知规定,2016年底前,康定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其他县城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县城要在2016年底前开征,在污水处理厂未投入运行前,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原则上居民不低于每吨0.40元,非居民不低于每吨0.60元,建成投入运行时,即按国家要求将征收标准调到最低分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开征污水处理收费的县最迟于2016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通知要求,各县(市)要加强领导,注重宣传,制定工作计划,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作为公用事业的重要内容,加大投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资金,加快户表改造进度,确保污水处理收费的有效载体和顺利开征。
     通知指出,目前尚未安装计量装置的各县(市)要根据实际核定定额排污量,按定额排污量征收污水处理费,计量装置安装完后按表计征收污水处理费。对低收入家庭实行减免政策,每月减免量最高不得超过5吨,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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