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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值得关注的法治建设问题

《甘孜日报》    2014年05月20日

   州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康
    去年9月州委召开了法治甘孜建设会议,研究提出了为期三年法治甘孜建设的主要目标,安排部署了法治甘孜建设的具体任务,当前全州上下都在认真学习和贯彻这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三年奋斗目标,狠抓各项工作落实,总体上讲法治甘孜建设工作正在有序推进。立足州情实际,通过进一步学习中央、省、州关于法治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特别是重温昌升书记在去年法治甘孜建设动员大会上的讲话,深感三年法治甘孜建设奋斗目标令人振奋,但同时要完成七大工作任务非常艰巨而且时间更是十分紧迫。
    因此,围绕实现三年总目标,如何在具体工作中抓重点、抓关键,以点带面和实现整体推进就显得十分重要。那么,我州法治建设工作中当前最为急迫的重点工作有哪些呢?根据本人肤浅学习和实践体会,我认为以下两个问题值得重点关注和研究。
    一、关于我州法治环境的认识问题
    长期以来,我们总结、评诂我州法治建设工作状况时,在谈到困难和问题时,第一个就是检讨和感叹甘孜法治环境差。但是,对法治环境差的构成因素和重要症结是什么?不少的同志研究不多、思考不深、认识不全或者模糊。我认为分析和评估一个地区的法治环境首先要正确理解“法治环境”这个概念,应该说“法治环境”包含三个层面的基本内容,即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常识水平,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法律知识和对法治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公正执法为核心的道德素养、博学的法律知识、精湛的业务技能。这三位一体共同构成一个地区“法治环境”的基本框架。在我们藏区除这三点外,还多一层特殊环境因素─即宗教和落后的旧习俗对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干扰程度。我州法治环境状况从客观上讲,自民主改革建政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历届州县党委、政府的努力下纵向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横向比较之下,当前在全省市州中相对法治环境较差这也是不争的实事。问题是我们在检查分析我州法治环境差的原因时,能否客观公正地从上述几方面去查找关键症结和主要矛盾。对此,我个人的感觉是不少的部门、不少的县、不少的同志(也包括自己过去在政法部门工作时),在研究和分析我州法治环境问题差的根源时,谈得更多的是群众的法治意识是如何淡薄,基层的刁民是如何难管,宗教和落后的旧习俗对司法干扰程度是如何深等等,而对我们干部层面特别是领导层面存在的问题却很少反省和检讨。我州干部、领导干部和执法机关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呢?昌升书记在讲话中归纳得精准、分析得透彻,即我们不少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由于长期以来不重视学习,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十分匮乏,普法工作流于形式,法建工作始终提不到应有的高度,摆不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执法水平低、工作能力弱,特别是遇事要么不作为、要么乱作为问题十分突出。我认为我州干部、领导干部和执法机关存在这些问题是我州法治环境差的主要症结或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我们如果敢于正视这个问题,在三年的法治甘孜建设工作中就能够理清思路抓重点、抓关键,整个法治建设工作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我们的工作就会脱离州情实际,就会流于以文贯文、以会套会的形式主义。纵观全省和兄弟市州的法治环境特别是干部层面、领导层面、执法机关层面的法治意识、法律知识、执法水平等情况并与之比较,我州明显在诸多公众关注的执法领域具体表现上存在自损法律刚性软肋的情况,诸多执法本身不是在维法护法,而是在削弱法律法规的权威。我们可以罗列许多实际存在的现象进行佐证。其中几个突出的事例有:
    譬如:交通运输管理中大车超载问题。严禁超载重车通过等级公路和限重桥梁,对此相关部门早就有明文规定,国家还上升到法律(交通运输管理条例)层面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严管。我州事实上大车超载甚至严重超载问题却十分突出。大家都说甘孜的公路建设质量差,新建路也管不了几年,这个质量问题除施工方的原因外,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因为超载问题。我们执法检查情况又是怎样的呢?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对超载进行强制卸载,并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不全是,基本上没有对超载车实行强制卸载,而主要是以罚代卸、以罚代禁。去年,按照州委安排到青海海北州参加州庆活动,一路途经青海、甘肃、阿坝,刻意对沿途交通管理中如何做到禁止大车超载问题向对方学习交流,感慨执法逗不逗硬是差别之所在。我州交管执法上以罚代禁做法的本身就是置维护全州公路和桥梁质量之大事而不顾,图谋部门的小利益,同时也诱使自觉不自觉的大车都趋利超载、越罚越超,超载情况屡禁不止。就连州外的大车都知道在甘孜州超载罚单就是通行证。当然,这其中还不单单只是交管执法问题,也反映了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以及在政府总牵头之下,多部门共同执法工作上存在不力问题。
     再譬如,市政建设不依法办事,随意突破《城市建设规划》问题,也是全州上下关注和议论的热点。城建编规、建设依规,本是一件十分严肃的工作,国家和省上都制定有相关法律规定,《规划》在许多地区是“带电高压”,但在我州不少地方却视作“橡皮图章”。不少县花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辛辛苦苦编制并经人代会审议通过的城市建设规划,在城建实施中随意被调整和突破。当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有必要对规划进行合理调整和完善,但也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程序,由政府认真研究、论证后拿出调整方案并报经通过原规划的人民代表大会重新审议批准。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并没有这样做,不经法律程序就随意突破规划问题十分突出,“长官意志”取代“代表决策”、领导表态置规划成废纸,可以说这种置规划法律性于不顾的违法行为,不仅在人大代表中、在人民群众中削弱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公信度,也使我州在法治环境改善上受制于领导水平和政府自身违法行为而严重受阻。
    再譬如:我州在针对消防隐患、安全生产隐患、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居民饮水卫生安全隐患等开展的执法检查上,不少部门和地方也不同程度的存在重罚款轻整改问题。同时,从州人大常委会去年和今年组织的对全州各县贯彻“三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法)的执法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也不少,个别基层司法机关对本够刑事追罪的严重治安肇事案在处理上也存在以罚代刑问题。
    上述这些突出案例和看得见摸得着的突出问题,充分说明了我州执法环境差的关键症结之所在。所以,我们在分析问题时,不应当只会“坐在室内望窗外”、“坐在机关看下面”,只看群众、不看自己,而应该多从我们自己身上找原因,这是我州在三年法治甘孜建设中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
    二、关于我州执法机关水平低,能力弱的认识问题
    我州执法机关水平低、能力弱的评判,也是多年以来我们总结工作时,接受上级检查和评估时经常谈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我们知道,一个部门或一个地区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低、能力弱问题的核心指的是执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浅薄,法律业务生疏、从法经验不足及爱岗敬业精神欠缺和作风不强不硬,同时,这些问题远非执法机关个别现象,而是已成带有一定共性的问题,否则怎么谈得上是突出问题。对此,我们怎样认识?我认为全州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干部队伍总体上是好的,如果单从安心高原、安心藏区、不畏艰苦的敬业精神上来评估,绝大多数干部不仅是称职的而且是优秀的。在中央、省州的领导下和关怀下,全州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干部培训工作的力度和队伍综合建设的力度在不断加强。这在昌升书记的讲话中已给予了充分肯定。那么,我州执法机关水平低、能力弱问题的核心问题又是什么呢?症结是什么呢?我认为是执法机关和政府执法部门不少同志“三个缺乏”(即法律知识缺乏、法律业务技能缺乏、法律工作经验缺乏)造成的,这“三个缺乏”是关键症结所在。工作中,在与省级机关和发达市州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干部学习交流中感到,他们提出的一些观点,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不发达,人少事少(案例少),事业的舞台太小,不足以锻炼提升干部,不无一定道理。但这只是从客观上找问题,比较片面,因为忽略了我们干部在学习问题上主观能动性太差这一主观方面的问题。不少同志本身就存在懒惰好耍的问题,论工龄不短、论年龄也不小,但由于长期不重视法律知识学习,不重视业务技能培养、不刻意在实践中地摸索积累经验。以至自己从法工作水平低、能力弱。
    对于上述问题,在研究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上,我认为对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不能简单停留在一般性要求上,针对相当部分同志学习上主观能动性太差的问题,应建立带有强制和激励硬手段的学习培训机制。所谓强制就是对全州司法和行政执法岗位工作者,有针对性地制定准入和提升等级的专业知识学习、考试、考评标准,实行严格的考试上岗制。所谓激励就是对执法岗位上的干部特别是从事组织领导工作的领导干部在任用上更要注重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实行上岗考试考核淘汰制,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学习和考试不及格者,坚决下岗,安排从事非执法岗位工作,或可考虑调出执法机关,充实乡(镇)一线。为给下岗者补过机会,可考虑在原单位挂编一至两年,经补考合格后可重返执法岗位。
   我认为,我们在解决当前执法机关水平低、能力弱问题上如果不能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强制和激励措施,三年法制建设整改任务就难以完成。只有加压逗硬才能在真正解决现实突出问题上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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