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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缓降保补!四川从五方面发力支持企业抗疫稳岗

四川新闻网    2020年02月10日

四川新闻网成都2月10日讯(记者 李丹)2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2月7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号,以下简称四部门通知),从“延、缓、降、保、补”五方面发力,支持企业抗疫稳岗共渡难关,具体有十条措施。10日,四川省人社厅公布官方解读。

  一、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

  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可通过网厅、手机APP、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途径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医疗保险)办机构报备后,将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延期补办时,对参保企业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参保职工个人不收取利息,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二、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到期后,企业按规定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时,征收机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省本级参保企业缓缴事宜向省社会保险局申请,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同时,四部门通知明确办理缓缴应遵循依法合规、简政便企、特事特办原则。各地具体办理时,可按照最少必须原则,采取申报加承诺制,尽可能让企业少交申报材料,提高办事便捷度和工作时效,办理情况按月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一和第二条政策实施后,如果企业既延长申报缴费期又享受缓缴政策,则企业疫情期间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最长可延至疫情解除后的第九个月缴纳。比如:如果疫情2月份解除,那么企业1至2月份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经延长申报缴费期和缓缴后最迟可于2020年11月份缴纳。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最长可延至疫情解除后的第三个月一并缴纳,即5月份缴纳。这些政策相较以前实施的缓缴政策期限更长、力度更大,相信缓解企业困难也将更有效。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相关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按照川办发〔2020〕10号文件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明确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调整上浮的暂不上浮。

  四、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

  按照川办发〔2020〕10号文件关于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的规定,202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50%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按27号文件规定的下限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可在后续缴费中结算。

  五、确保疫情期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社等四部门对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具体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因受疫情影响延长申报缴费期、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要按规定确保其职工的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二是新增的退休人员,因原始资料提供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无法准确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先行按月预发。

  三是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虽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含缓缴单位),在疫情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暂时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先行支付(用人单位未办理参保登记的可到其工商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先行支付事宜),但用人单位应承诺偿还。

  四是延期办理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从其符合条件之月起享受相关待遇。比如,2月份达到享受待遇条件,而6月份才到社保机构申办手续,那享受待遇的起始月份应是2月份。

  五是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补缴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因目前我省职工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市(州)级统筹,所以,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将根据本地实际,明确延长缴费期内待遇支付的具体办法。

  六是未按时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暂不停发相关待遇,可于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六、对历史欠费不集中清收

  四部门通知强调2020年全省将继续稳定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对参保企业的养老、失业、职工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历史欠费不进行集中清缴,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七、施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参保企业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会审并按程序批准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具体申领事宜,请向企业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

  八、给予停工期间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

  因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可根据实际需求,组织本单位职工自主选择与职业技能相关的线上培训课程,并以企业为单位收集汇总培训意愿计划,报经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后实施。培训结束后,由企业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后,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帐资金中按实际培训费用全额给予企业补贴,对参加线上免费培训的,不再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细实施流程、所需申领材料等由各市(州)自行规定,请企业具体向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

  九、给予中小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企业到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通过“四川e就业”微信公众号、“四川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119.6.84.89/)等线上方式提出申请,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吸纳人员清单、劳动合同等资料,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期限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

  十、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机构到用工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通过“四川e就业”微信公众号、“四川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119.6.84.89/)等线上方式提出申请,提交机构和用工企业基本信息、就业人员清单、劳动合同等资料,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期限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

  四部门通知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效应最大化。要迅速贯彻落实,自收到四部门通知之日起,1日内制定并发布本地本部门具体办理流程,广而告之,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米”,努力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职工充分感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深切关怀。要加强政策宣传,帮助企业和职工全面知晓政策、用足用好政策。要加强调研督导。要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尽最大努力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安全、稳定、高效。

  目前,各地正按四部门通知要求,加班加点拟定本地操作办法,近日将陆续对外发布。各企业和广大企业职工可关注本企业所在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和医保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通过12333咨询电话或有关工作电话、网厅、微信公众号等咨询。人社厅、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医保局将确定专门处室和人员加强工作跟踪、指导,随后的贯彻落实中,也将加强督促检查和调研,广泛了解情况,收集意见,确保政策在最短时间内落实到企业和职工,努力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企业减负稳岗共渡难关,贡献温暖人社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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