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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贸区条例7月1日施行

四川日报    2019年05月28日

建设管理有章可循 改革创新有法可依

□川报记者 刘佳

       5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四川自贸试验区建设管理从此有章可循、改革创新有法可依,同时也展示了我省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扩大开放合作的决心。

立法:体现四川地方特色

  四川自贸试验区2017年4月1日挂牌成立以来,我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确定了自贸试验区的管理构架,制定了自贸试验区管理办法和落实总体方案的配套措施,有序推进各项建设。

  “管理办法实施一年多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自贸试验区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举措,政策环境和实施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通过立法进一步落实总体方案的基本要求,及时总结和推广改革创新过程中取得的先进经验和重要成果,为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确有必要。”省人大经济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2017年11月,我省正式启动《条例》起草工作。

  2018年12月4日,《条例(草案)》在省人大常委会提请一审,引起广泛关注。

  随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作明带领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省商务厅、省自贸办等部门负责人,先后前往省内部分片区和上海自贸试验区考察调研。

  调研、座谈、征求意见、咨询论证、激烈交锋、数易其稿……最终通过的《条例》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普遍认可,基本达到了立足实际,突出四川特点,强化制度创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增强可操作性的立法目标。

出台:有特色可操作的“基本法”

  将目前四川自贸试验区建设和管理中正推进的、可推广复制的政策措施总结提炼,用法律条款规范,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过去,办理出口退税一般耗时3个月,企业资金压力大,四川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在全国率先打造“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服务前置”新模式,让川南临港片区的企业办退税最多一周就能办好。《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中,此项成果作为18项改革成果之一在全国复制推广。这一创新被写入条例——自贸试验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推进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服务前置等新模式,落实境外所得税扣减、启运港退税制度。

  “突出四川特色”在《条例》的多次审议中被频繁提及,也是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识。

  条例明确,推动自贸试验区企业登记便利化改革,实行证照分离、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推行行政审批小时清单制、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

  条例还提出,自贸试验区应当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完善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减少通关时间,降低进出口环节的合规成本。推动基于铁路运单多式联运单证的制度创新,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陆空物流分拨中心、海外物流节点和海外仓,探索多式联运一单制。

  “力求把握外商投资法的价值导向,结合四川发展实际,为我省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一部有特色、可操作的‘基本法’,是条例的价值所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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