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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四川日报    2018年11月13日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7〕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工作,切实保障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村集体利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始终坚持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都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准确把握定位,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自治机制和村级工作运行机制的完善,是村民监督村务的主要形式;严格依法监督,保证和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村级事务公开公平公正。

      二、组织设置和人员组成

  (一)组织设置。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提倡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原则上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村务监督委员会可组建民主理财、村集体“三资”管理、工程项目等监督小组。

  (二)任职条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公认,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应熟悉村务、工作经验丰富、群众威信高,且全年有三分之二以上时间居住或工作在本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乡镇党委、村党组织要把好人选关。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三)成员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中推选产生,一般在村民委员会产生后10日内完成推选,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基础上,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村务监督委员会初步人选名单报乡镇党委,由乡镇党委会同县级民政、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单位)审核把关,按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届中出现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空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进行补选,其任期至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三、职责权限和履职要求

  (一)职责权限。村务监督委员会接受村党组织领导,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村民委员会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两委”联席会议等,了解掌握情况。(2)质询权。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问题进行质询,并请有关方面向村民作出说明。(3)审核权。对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核。(4)建议权。向村“两委”提出村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向乡镇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决策和管理,不干预村“两委”日常工作。(5)主持民主评议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及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村民小组会议对村民小组长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

  (二)履职要求。(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支持和配合村“两委”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两委”开展工作。(2)坚持依法依规实施监督,严格执行村级各项民主制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正确行使监督权利。(3)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和乡镇纪委的业务指导。(4)认真完成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以及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监督事项。(5)主动收集和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建议,积极化解群众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稳定。(6)模范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做村民的楷模。

     四、监督内容

  (一)村务决策和公开情况。主要是村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村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监督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监督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开事项进行事前审查把关,村务监督委员会签字确认后进行公开。

  (二)村级财产管理情况。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管理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村级其他财务管理情况。监督本村集体经济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对村集体财务支出事项进行审查,对村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矿产等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实行全程监督,对耕地保护、土地征收征用、土地流转等土地管理使用政策执行和农村宅基地分配情况等进行监督。

  (三)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主要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预决算、建设施工、质量验收情况。

  (四)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主要是支农和扶贫资金物资使用、各项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和发放等情况。

  (五)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主要是建设文明乡风、创建文明村镇、推动移风易俗,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情况。

  (六)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维护和保障村民监督权益,保障村民对村级事务的质疑、建议、反映和举报等监督权利;其他监督事项。

      五、工作方式

  (一)收集意见。根据上级党委、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村级决定的重大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分片包干、全覆盖联系村民,通过接待来访、上门走访、设立举报箱等形式每月收集意见建议。

  (二)提出建议。对收集到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核实,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村务情况分析研判,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提出监督事项及工作建议。

  (三)监督落实。对监督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涉嫌贪腐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村党组织和乡镇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整改纠正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等抓好落实,对未纠正或纠正不到位的,可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建立村务监督工作台账,落实专人记录和管理。

  (四)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沟通等形式,及时通报反馈监督结果。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梳理总结、研究安排村务监督工作;每半年向村党组织汇报一次村务监督情况,村党组织要认真听取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每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

      六、管理考核

  (一)加强教育培训。各级党委要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教育培训纳入村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县一级负责培训,其他成员由乡镇负责培训,可结合实际推行岗前培训制度。乡镇党委、政府及村党组织要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日常教育管理,经常谈话了解情况,帮助其提高思想素质和工作水平。

  (二)严格考核评议。乡镇每年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对不认真履职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

  (三)健全退出机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不力、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等,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免去其职务;严重违纪受到党纪处分、两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被判处刑罚、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七、组织领导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将其纳入基层党的建设和农村工作总体部署,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推进,确保取得实效。县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协调,纪检监察、民政、农业农村等单位共同参与,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形成齐抓共管合力。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具体指导,帮助村务监督委员会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村务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明纪律要求。对村务监督工作不配合不支持、设置障碍,甚至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打击报复的,要及时制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利用监督职权谋私利、泄私愤、搞无原则纠纷、挑起矛盾的,要及时提醒、批评教育,后果严重的要按照有关程序终止其职务,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强化基础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提供保障支持。各地要把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运行纳入村级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财政补助等途径,统筹解决办公场地、工作经费等基本保障。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给予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工作报酬,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给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误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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