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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说古代“倒插门”

甘孜日报    2019年01月11日

      ◎钱国宏

      在我国民间,有一种俗称“倒插门”的婚姻形式——“赘婚”,即男方到女方家落户,成为女方家庭中的一员,瞻养女家双亲,继承女家财产,所生子女从女性,为女方家传宗接代续香火。这种男子,民间俗称为“上门女婿”。

     “倒插门”的婚姻风并不是现代人的“发明”,据考证,我国古代即有“赘婚”制,初始于2400多年前的战国时期。

     《史记滑稽列传》中载:“淳于髡为齐之赘婿”。“赘婿”,指的就是“上门女婿”。《汉书·贾谊传》中载:“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意思是说,秦朝的人家如果是富有的话,等到儿子长大成人后,就跟爹妈分居,娶妻生子。如果这个家庭比较穷,那么儿子长大后,就把他送给别人家做女婿。当时提倡这种婚姻形式,不单单是穷富的问题,更为主要是为了促进人口增长和节约劳力资源。

      古代的倒插门女婿社会地位比较低下,往往被人瞧不起。“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也”——由于家穷,而把自己当作抵押品抵押出去,既是抵押品,自然没啥地位了。有些倒插门女婿竟然成了女方家的“奴婢”,“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名曰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可以想见,倒插门女婿是饱受社会歧视的,所谓人在矮檐下,没法不低头。

      到了汉朝,倒插门女婿还是没能翻身。汉武帝北伐匈奴、大宛时,就多次强征倒插门女婿同罪犯一起去充军打仗和开垦边疆。倒插门女婿和罪犯一个“级别”了,可见其社会地位之低了。

      唐宋两代,“倒插门”的婚俗在内容上发生了一些变化。据《旧唐书·室书传》记载:“婚嫁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归。役日已满,女家分其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这就比汉朝“先进”多了,“上门女婿”也不是“抵押品”了,不存在“以身质于女家”的买卖契约关系,而且,“役日满,女家分其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合同到期后,上门女婿不但可以分到女方家一些财产,而且还可  用车拉着媳妇大张旗鼓地回到生身父母的家,或者自己立的新家。这实际上是等于从岳父母那里拿回了拖欠多年的工资,自然,此时的上门女婿人身上获得了自由,社会地位提高了许多。由于社会上歧视的人少了,“倒插门”婚俗也就渐为人们所接受,且大行其道。唐宋两代,很多地区竟然出现了自愿入赘现象,久之,便形成了一方风俗。据宋人范政明《岳阳风土记》中载:“湖湘之民,生男往往作赘,生女反招赘舍居。然男子为其妇家承门户,不惮劳苦,无复怨悔。”上门女婿日趋“吃香”,估计彼时的女孩,肯定唤作“摇钱树”了,地位高得了得!唐代最著名的“倒插门女婿”要数诗仙李白了。这位唐代杰出的大诗人,在湖北安陆娶了大唐帝国前任丞相许圉师的孙女许紫烟,入赘许家。不过婚姻质量并不算太好。

      元朝时,源于汉人生活习惯的“倒插门”婚俗依然盛行,只是此时的上门女婿有了“级差”,被分为四等,徐元瑞《史学指南·婚姻门》中载:“赘婿,今有四等焉:一曰养老,谓终于妻家聚活者。二曰年限,谓约以年限,与妇归宗者。三曰出舍,谓与妻析居者。四曰归宗,谓年限已满,或妻亡,并离异归宗者。”而且元代《通制条格》中还规定:“只有一子者不许出赘,若贫家只有一子,立年限出舍者听。”倒插门的女婿超过一定年限,可以携妻出外与岳父母分开居住——“赘婿”制度已经纳入国家法律规定了。

      明清两代,上门女婿被分为两种:“养老婿”和“出舍婿”。明代《户律》记载:“凡招婿,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关于上门女婿的“立法”日趋严密。清朝时有很多有身份、有地位、有才华的青壮年成为上门女婿。清代有两位著名的“倒插门女婿”,一位是大学者洪亮吉,他入赘武进地区的大户人家赵氏家族;还是一位就是大名鼎鼎的晚清重臣,军事家、政治家、民族英雄、洋务派重要代表人物、湘军统帅左宗棠,他入赘富户周家。从1832年到1843年,左宗棠“倒插门”达12年之久。

      说起来也很有意思,史上居然有位皇帝亲自“倒插门”,成为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倒插门帝王”!这位倒插门帝王就是金始祖完颜函普。完颜函普原是粟末靺鞨人。当时完颜部与粟末靺鞨部族争斗不止,为了调解两个部落间的争斗,年过花甲的完颜函普入赘完颜部,娶了完颜部族中一位六十岁而未嫁的“高龄剩女”。完颜函普“因赘得福”,竟然依靠完颜部的力量,当上了一国之君,演绎出一个中国北方的百年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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