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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州政府办公室    2014年09月01日

                                       甘府发〔2014〕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3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美丽生态和谐幸福新甘孜”发展战略,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
(二)基本原则。优先保障城乡居民、农牧民群众饮水安全,确保水资源开发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协调好上下游、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加强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末,全州用水总量控制在2.7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降低21%,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100%;到2020年,全州用水总量控制在4亿立方米以内;到2030年,全州用水总量控制在4.2亿立方米以内,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
二、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一)健全水资源规划体系。编制和完善《甘孜州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及节水型社会建设、水资源保护、非常规水源利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文水资源监测等专项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区域、各行业的需要,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批准的水资源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建立州、县、乡三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定期向相关行政部门通报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在规划和项目核准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项目,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产业发展。积极探索建立水权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积极推进取用水户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州、县、乡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
(三)严格水资源论证。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事前管理,严格相关规划和项目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河流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布局等,应当按照《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58号)要求进行水资源论证;加强水资源论证事后监督,实行建设项目延续取水后评估,经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延续取水的,换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四)严格取水许可。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项目主管部门才予审批、核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设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经取水审批机关验收合格后,方予发放取水许可证。
  • 各县要依法制订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统一的调度运行方案和取用水计划进行取水发电,确保下泄生态流量达到规定控制指标。
(六)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矿井取(排)水用于生产的以及矿井非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未依法办理的,限期办理。采矿排水(疏干排水)应当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加强地下水成井和回灌管理。
(七)加强水资源费征管。全面落实《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58号),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确保水资源费应收尽收。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水资源费。
三、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一)强化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制定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项目申请核准和备案时应当依法提交节水“三同时”方案。强化农业灌溉节水,加大工业节水力度,加快城镇生活供水管网改造,推广普及节水器具。
(二)加强节水监督管理。取水单位要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依法进行检定。推动水平衡测试,抓好节水产品认证。加快节水技术改造和推广,加强取用水计划管理,提高节水管理水平,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
四、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一)严格水功能区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依法做好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定和完善工作,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开展水功能区达标考核,落实限制排污总量控制目标。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加强城镇垃圾监管,减少对水体的污染。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
(三)强化入河排污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四)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强河湖水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湿地的保护,抓好水功能保护区的恢复与改善,定期开展河湖健康评估,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探索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 水电站延续取水许可时,原审批未规定下泄流量或者下泄流量值低于《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要求的,应重新论证并确定下泄流量值,提出并落实下泄流量的工程和管理措施。根据国家行业规范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接入州级下泄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确保减水段生态用水需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考核。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工作负总责。加强流域区域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对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加强监督和考核。经州政府审定的考核结果作为各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和政府领导干部、相关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
(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水资源管理机构、人员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水平,打造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执行力好、知识结构合理、能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的水资源管理队伍。
(四)强化执法监督。健全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严格水资源执法,严肃查处违反水法规的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资源管理秩序。加强执法监督,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力的县、部门和单位进行约谈、通报等。
(五)深化宣传教育。把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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