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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六十四)

甘孜日报    2019年08月26日

【案例】借条名字与身份证名字不一致,借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案情:原告扎西邓珠与被告郑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11月24日,郑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扎西邓珠借款5万元,半年后归还,碍于朋友情面,扎西邓珠将自己靠卖虫草攒下的现金5万元借给郑某,郑某写了《借条》一份交给扎西邓珠。当时双方还约定,若郑某逾期未还款,则每月支付利息2000元。扎西邓珠当时只想着是郑某本人写的借条就万无一失了,也没有细看借条上的字。其实,借条上郑某把出借人名字中的“邓”写成了“顿”。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后来郑某一直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款,还玩起了失踪,不接扎西邓珠电话,扎西邓珠到郑某住所也找不到郑某。无奈之下,扎西邓珠将郑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郑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6000元。

德格县人民法院受理后,通过各种方式仍然找不到被告郑某的下落,法院依法对郑某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对于借条上出借人的姓名与原告扎西邓珠不一致的事实,法官在依法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和查明事实之后,根据原、被告的知识文化程度、普通人的行为习惯及原告实际交付借款给被告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被告郑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扎西邓珠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6000元。

法官点评: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为实践性合同,即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了借款为要件的。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给原告,原告实际将借款支付给了被告,合同成立并生效。虽然借条上的名字与原告实际的名字不一致,但两个字是谐音字,且原告持有借条原件,并实际将借款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就应该就借款本息偿还给原告。大家在书写、签订借条、合同、协议等等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时,切记一定要看清楚、写清楚,特别是名字一定要与身份证一致、身份证号码不能写错,金额、时间等等重要内容一定要严格书写正确,以免造成争议或不必要的麻烦。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陈丽供稿,素材来源德格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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