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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五十七)

甘孜日报    2019年05月25日

[案例] 遛狗不拴咬伤人 主人负全责

案情:

4月23日晚上9时许,央西散步时和刘某家的狗迎面而过。刘某的狗突然蹿至央西身后扑上其背后咬了一口。事后,央西经就医治疗共花费数千元。经过民警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央西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300元。

庭审中,刘某辩称事发当时他家狗只是扑了央西一下,并没有咬她,且当时央西说没事,事后央西提供的医疗费发票日期和事发时间不符,且病历存在涂改痕迹,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请。

乡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央西诉称刘某家的狗曾扑到其身上,刘某表示认可,但否认狗伤人的事实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根据央西提供的次日就诊病历及医疗费发票,可认定刘某家的狗伤害央西的事实。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尽到管理家犬的义务,从而导致本案事故发生,且央西不存在过错,故刘某应对央西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遂依法判处刘某赔偿央西医疗费等支出2300元。

法官点评: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刘某作为伤人动物的饲养人,因其管理不善致其伤人,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乡城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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