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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五十五)

甘孜日报    2019年05月09日

【案例】 乘客开车门致行人受伤,保险公司能否对乘客责任免责?

 案情:

2018年3月6日,黄某驾驶汽车在某路口停车,乘员志玛在开启右后车门时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为,黄某驾驶机动车在路口停车时,占用非机动车道,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且乘员开启车门时未尽到提醒义务,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志玛开启车门时未观察道路交通情况,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2万余元。2018年12月3日,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李某T3、L3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八级伤残。黄某驾驶的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由于赔偿事宜产生争议,2019年2月28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志玛及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41万余元。

泸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承保了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各方对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故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某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黄某、志玛的赔偿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损害是黄某与志玛的共同行为所致,构成共同侵权,保险仍有不足的部分,由黄某、志玛连带赔偿。遂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李某损失408254.78元。

法官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应否对乘客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赔偿责任?黄某与志玛构成共同侵权,二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外彼此应视为一体,不分你我,即黄某有对李某的损失进行全部赔偿的义务,所以,作为承保了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某保险公司是黄某的代位赔偿义务人,理应对李某的全部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无权要求按照事故责任分割黄某与志玛的赔偿责任。

泸定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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