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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三十三)

甘孜日报    2018年09月20日

【案例】母亲死亡,子女抚养权属于父亲吗?——张某诉秦某某、王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情:张某与秦某于2014年9月24日离婚,并对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约定:两名子女由秦某抚养,一切费用由秦某承担,张某有探视权。离婚后,秦某带着两个孩子与孩子的外公外婆秦某某、王某某一起生活,老夫妇俩为秦某及孩子提供了住房,并帮助抚养教育两个孩子。

离婚3年以来,张某不定期支付孩子生活费累计近3万元,3年来并没有探视过孩子。今年6月19日,秦某因工死亡,两个孩子继续由外公外婆抚养。在张某向法院提出要抚养两个孩子的要求时,两个孩子均当庭表示不愿意随同其生活,愿意与外公外婆在一起生活。

色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通常情况下,子女应由父母抚养,祖孙之间不直接发生抚养与被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抚养能力的特定条件下,祖孙之间也会产生相关的权利义务。本案的焦点是调整抚养关系,抚养关系应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为标准来确定,由于原告张某既未能提供有能力抚养好两个孩子的相关证据,也没有可变更抚养的情形,故其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中,秦某某、王某某在痛失爱女秦某的情况下,还愿意照顾其两名未成年子女,实属可贵。张某现在在西藏打工,居无定所,其收入较低。一个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至关重要。秦某某、王某某作为两个孩子的外祖父母,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两名未成年人与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深厚的祖孙情谊,秦某某、王某某抚养条件和能力优于张某符合本案的客观实际。

 色达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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