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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三十)

甘孜日报    2018年08月27日

   【案例】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将按拒执罪予以刑事处罚。

   案情:

   2018年424日土某拿着生效判决来到石渠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0150元。立案后,法院对被执行人泽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在《财产申报表》的回执上,泽某填写自己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执行干警通过多方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家境殷实,是有偿还能力的,在到他家发《执行通知书》时,细心的执行干警发现泽某的家里有一个保险柜。经过院领导审批对泽某家进行了搜查,在出示搜查令的情况下,泽某的爱人打开了保险柜,里面有价值不菲的首饰。当时正值虫草季节,干警通过在虫草山上一天一夜的蹲守,终于找到被执行人泽某,对其进行拘留十五天的处罚。执行干警同时对泽某妻子耐心释法,泽某妻子次日将欠款交至法院,该案得以执结。

   法官点评: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依法对其予以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再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按拒执罪移送立案,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石渠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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