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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十二)

甘孜日报    2018年06月07日

    【案例】同乘人员放任怂恿无证驾驶,倘若发生事故,将连带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

     201785日晚上,王某和杨某相约开车外出吃饭,饭局中王某喝了不少酒。饭后王某带着醉意提出想开车。虽然杨某明知王某没有驾驶证且喝了酒,但不仅没有阻止,反而将车辆交由王某并鼓动他驾驶,自己则在副驾驶位上帮忙挂挡和打方向盘。不料途中结果发生事故,造成一死四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弃车逃逸。同年10月,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8个月。保险公司则依照交强险规定向死者家属及伤者赔付了款项12万元。因理赔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保险公司一纸诉状将王某和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付相关的12万元理赔款。

    九龙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向第三者垫付12万元后,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规定,向王某和杨某追偿,有事实及法律的依据,予以支持,遂判决王某对保险公司垫付的12万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同乘人杨某在明知王某无驾驶证且喝酒的情况下,依然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应承担40%的补充清偿责任。

    法官点评:

    我国法律不仅对驾驶员具备驾驶资质做出了规定,而且对同乘人员同样有明确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杨某在明知王某喝酒且没有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出于兄弟情义,放任王某驾车上路,甚至在副驾驶位置为其进行挂挡及打方向盘等一系列操作,严重影响驾驶安全,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所以在过错范围内承担部分补充清偿责任。

   (补充清偿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九龙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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