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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答(十三)

甘孜日报    2017年06月26日

 

尼玛先生:我是某小区业主,上个月因欠债问题被债主汪某找上门,并在我家楼下发生争吵,继而引发相互殴打。正在此处巡视的小区保安员吕某虽已看见,但未做任何表示就离开,我被打伤,住了半个月医院。我能否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解答:

《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29条2款规定,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本案中,保安员吕某发现“违法行为”,既未加制止,也未向110报警,而是一走了之,属于当为而未为之失职行为,导致业主被殴打致伤。由于主要侵权人是汪某,故物业公司只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方面承担次要的过错赔偿责任。

值班法官: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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