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康巴传媒网 >> 资讯 >> 政策资讯 >> 浏览文章

法官解答(六)

甘孜日报    2017年05月18日

   1、赵先生:我的朋友李某因急事向我借车,后来李某将一名路人撞伤,并被认定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请问我需不需要赔偿,保险赔不赔?

   法官解答: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您的朋友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剩余部分再由保险公司和驾驶员承担,并根据车主是否有过错,来判断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即强制险先赔,商业险根据您与保险公司的约定后赔。

   借车给他人使用后出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和驾驶员承担,车主如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无过错要符合一系列条件,如借车人有驾照且未吊销和过期、驾照类型符合驾驶车型、对方借车时无酒驾毒驾等法律禁止行为等。另外如果车主明知自己的车有故障却还将车借出,车主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里说的车辆故障指被借车辆的动力系统、刹车系统等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问题。综上,车主是否有责任要看有没有上述过错情形。

   2、吴女士:我与丈夫王某是经人介绍认识后来“闪婚”的,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现在已经分居二年,是否即可自行离婚?

   法官解答:

   因为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诉讼离婚,此外没有其他途径。民政部门和法院认定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个参考因素。

   值班法官:徐法官

   在线邮箱:43216993@QQ.com


  • 上一篇:法官解答(五)
  • 下一篇:法官解答(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