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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

四川日报    2016年09月04日

(2016年8月10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以下简称《决定》),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加快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城乡社区生活服务体系,推进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深入实施“三大发展战略”、推进“两个跨越”、打赢脱贫攻坚战,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城乡社区生活服务体系,努力开创我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新局面,为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经济强省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力争实现供销合作社农村经营服务网点全覆盖、农民生产生活服务功能全覆盖,成为服务“三农”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切实在发展现代农业、推进脱贫攻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担当更大责任,发挥更大作用。
    (三)基本原则。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正确处理市场化取向与履行社会责任的关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坚持守住改革底线,确保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完整性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的现代为农服务体系
    (四)完善新型农资供应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流通主渠道作用,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改造提升农资配送中心、乡村农资供应网点和庄稼医院,加快农资物联网建设,构建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化的农资供应保障体系,确保农资市场稳定。以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粮食主产区为重点,完善农资分级储备机制。聚焦保障农业安全,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低残留农药和高标准农膜,构建农业绿色防控体系。
    (五)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方式。组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以土地托管服务为重点,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供销合作社集中托管服务的农业片区,各地应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农业、林业、水利设施建设、粮食高产创建等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经营性与公益性相结合的为农服务平台,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良种推广、配方施肥、节水灌溉、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信息化管理和市场营销等农业生产服务。配套实施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职业院校、庄稼医院开展农技推广和农民技能培训服务。
    (六)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将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体系建设纳入城乡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加快改造升级传统流通网络,建设一批现代化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产地集配中心、冷链物流集散中心和社区生鲜超市、农贸市场。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建设,有条件的地区,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支持组建省农产品经营集团,打造农产品规模化流通服务平台,推进四川优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发展。各地要把供销合作社作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重要力量,在设施建设、物流发展、市场主体培育等方面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实施“互联网+供销社”行动计划,有效整合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资源,发展多种形式的电子商务。以服务农产品流通为重点,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加强区域性电子商务运营服务中心建设,加快农村经营服务网点信息化改造,构建与农村电子商务配套的乡村物流配送网络。
    (七)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实施农村综合服务社、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提质扩面工程”,大力发展城镇商贸中心、经营服务综合体和消费合作社,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家政幼教、就业培训、健康养老、休闲观光、乡村旅游等多样化服务。将供销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建设纳入各地新型城镇化和幸福美丽新村建设规划,安排建设资金予以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完善城乡生产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网络,发挥西南再生资源产业园的龙头带动作用,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八)积极稳妥开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和金融服务。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做到合格一家设立一家。条件成熟时,可探索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联合社,组建省级农村资金互助联合会。以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投资平台为发起人,通过财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基层社、社会资本等多渠道出资,成立区域性小额贷款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农村小微贷款服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农村资产评估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设立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为农服务基金,增强融资服务“三农”能力。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监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起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九)积极参与推进脱贫攻坚。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和服务优势,以拓展现代农业服务、农村流通服务和农村综合服务为重点,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支持贫困地区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引入土地经营权入股、土地托管等经营模式,积极引导贫困地区农户加入农民合作社,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强贫困地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培育,创新农资经营及农产品加工、储运、营销等社会化服务,促进贫困地区农业产业规模化。加大农产品品牌培育、市场建设力度,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网络建设,帮助解决贫困地区农产品销售困难和农村生活消费品质量安全问题。加大对贫困地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组织网络建设的扶持力度,健全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庄稼医院、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合作保险组织等基层服务组织,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为贫困地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便捷安全、优质高效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三、推进基层社改造,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
    (十)加快推进基层社改造。实施“基层社示范建设工程”,支持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扩大服务领域,积极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加快办成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采取政策支持、联合社带动等多种方式,着力提升服务能力。对破旧、低效、零散的经营服务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对废弃、偏远的经营服务网点进行资产置换,重新布局建立网点。对有场地、有资产、无经营服务的基层社,通过明晰产权、招商引资、共同开发等方式,盘活社有资产,提高运营效率。对已承包或租赁的基层社经营网点,通过业务对接、产权重组等方式,逐步将其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在没有基层社的地区,支持县级联合社采取与农民合作社共建、依托农村综合服务社(庄稼医院、经营服务网点)升级改建、结对帮扶援建等方式新建基层社,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实现基层社在县级以下服务网络的全覆盖。
    (十一)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不断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按照合作制原则加快完善基层社治理结构,落实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农民社员在经营管理事务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民合作社负责人、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规范基层社和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
    (十二)推进基层社与农民合作社融合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在继续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发展劳务服务、土地流转、农村公共服务等多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为农民合作社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基层社将各级财政扶持资金以股份方式投入农民合作社。加强基层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等合作,形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合力。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合作经济领域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在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联合组织,带动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合作。探索建立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融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为一体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推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壮大。
    (十三)加强对基层社发展的扶持。
国家扶持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层社倾斜,各级联合社资源要更多投向基层社。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出台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基层社持有和管护具体办法。
    四、推进社有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为农服务实力
    (十四)深化社有企业改革。以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社有企业发展活力为核心,建立和完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社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推行经营者持股,引进战略投资者,改善股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对经营农资、农产品等为农服务的社有骨干龙头企业,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股地位。科学界定联合社党委(党组)、理事会和社有企业董事会在重大决策、薪酬考核、选人用人等方面的职责,完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在企业法人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和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化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逐步建立以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为核心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健全社有企业财务、预算、审计、资产处置、重大投融资等管理制度。完善社有企业经营绩效考核体系,推行社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收入直接挂钩,规范社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探索建立社有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社有企业改革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要有“防火墙”“隔离带”,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十五)加快社有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社有企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调整优化资产结构、产业结构和经营结构,延伸产业链条,加强品牌建设,提升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以社有骨干企业为龙头,整合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优质资源,在农资、棉麻、粮油、鲜活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等重要涉农领域和再生资源行业,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棉花等国家和地方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支持社有企业服务地方“一县一特”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
    (十六)推进社有企业联合合作。鼓励有条件的社有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融资、转让、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实现社有资本充分流动。引导社有企业加强与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作,推行基地共建、品牌共创、利益共享。积极推进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加强与交通运输、通信、邮政、金融保险等单位的合作,实现农村流通、服务网络资源互利共享。支持做大做强省供销企业集团,通过资本联合、营销合作、品牌加盟等方式开展联合合作,推动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
    五、强化联合社的行业指导作用,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十七)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优化各级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更好运用市场经济手段推进工作,切实履行加强行业指导、落实为农服务职责,承担宏观调控任务。省、市级联合社要加强本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科学编制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好上级社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县级联合社要组织实施好基层社改造,强化市场运营,搞好直接面向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网点建设。2017年年底前建立健全各级联合社理事会、监事会。稳定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允许不同发展水平的联合社机关选择参公管理模式或企业化管理模式。对实行企业化运营的,应该进行不再纳入编制管理的试点。管理模式的选择和开展试点要积极稳妥,严密程序,经批准后实施。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新进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经批准可探索实行聘任制。创新县级联合社运行机制,探索把县级联合社办成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大力发展为农服务行业协会,实现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十八)密切联合社层级联系。突出联合社为成员社和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机制。基层社资产处置须报经县级联合社同意。做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市、县级联合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上一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各级供销社争取的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到下级社。县级联合社要统筹运营县域内供销合作社资源,管理和使用好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净资产。
    (十九)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关系。联合社机关要切实把握好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联合社机关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等办法,探索联合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探索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重点投向为农服务领域。建立健全社有资产收益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注入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社有企业改革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联合社为农服务。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
    (二十)落实领导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合力办好供销合作社。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把关全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市、县党委、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建设幸福美丽新村、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任务,统筹谋划和推进实施。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今年年底前出台实施意见,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启动改革工作。持续抓好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完善试点内容,扩大试点范围,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十一)加大支持力度。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对已出台的扶持政策要逐项梳理,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相关计划,强化供销合作社在为农服务领域的重要地位,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各地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提升服务能力,将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纳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项目支持范畴。市(州)、县(市、区)财政参照省财政,设立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及发展专项资金,加大投入额度。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按程序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城乡流通服务基础设施。农业、商务、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单位)要协同推进农村现代服务业发展。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重组适用国有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金融机构对被冻结的供销合作社各类权证等抵押物,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置,支持供销合作社盘活资产,用于开展经营服务。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落实处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土地确权颁证、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积极创造条件,把从行政部门剥离出来的社会化服务相关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承担。推进落实供销合作社的特定法律地位,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因联合社机关参公管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而改变社有资产管理权属,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二十二)强化督查考核。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省委农工委、省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参与,建立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督查考核机制,每年对各市(州)贯彻落实《决定》情况、综合改革成效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对任务完成及时、成效显著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没有完成或完成不到位的,严肃问责。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发挥组织协调、行业指导作用,抓好改革措施的跟踪问效和督促落实。
    (二十三)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对农民群众有感情、对合作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和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各级联合社领导班子,特别要选好配强县级联合社领导班子。积极探索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重视解决人员老化、人才紧缺的问题,根据需要及时充实联合社机关工作力量。积极发展农商产业急需的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打造农村各类人才培养基地。坚持依法治社,提升依法治社水平。巩固和扩大供销合作社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断加强作风建设。继承和发扬“扁担精神”“背篓精神”等优良传统,大力倡导“为农、诚信、创业、合作”的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精神,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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