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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怎样进行消费维权

《甘孜日报》    2015年01月08日

   近来,甘孜州工商局、甘孜州消委会在受理消费者投诉、申诉时发现,部分消费者因为对处理消费纠纷的途径和程序还不了解。为支持广大消费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为促进州、县工商局联合开展的“红盾春雷行动2015”,现将当消费者在发生消费纠纷后,怎样进行维权向广大消费者进行告知。
  一、消费者投诉的途径
  消费者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拨打12315投诉平台或直接找当地消委会组织的形式进行投诉。 消费者可以本人提出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消费者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消费者本人签名。
  二、消费者在投诉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消费者可以本人提出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
  三、消费者投诉时应提供的凭证
  在消费者投诉提供的文字材料或口述笔录中,要有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并提供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应及时通知投诉人,待补齐所需证明材料后受理。因此,消费者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索取、收集、保存相关证据。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调解
  (一)消费者撤回投诉的;(二)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三)消费者在调解过程中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四)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五)其他应当终止的。
  五、有下列投诉情形的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如经消协组织调解也未能达成和解,消费者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消费者还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如上述途径均未能解决,消费者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州工商局、州消委会呼吁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消费维权工作,经营者诚信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州工商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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