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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亚拢沟钙化滩碾压事件看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甘孜日报    2020年06月02日

◎殷志勇

  5月18日,微信公众号《川藏线第一频道》上一则“贡嘎亚拢沟钙化滩遭越野车反复碾压”的消息引起了笔者的关注;与此同时,《中新网》以“四川康定:越野车多次开进钙化滩,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为题进行了报道;5月31日,该事件再次引起央视新闻频道“新闻直播间”的关注。

  钙化滩是一种特殊的地貌,也是经历了若干年的积累才形成的特殊景观和宝贵资源,而且据《中国国家地理》称,亚拢沟钙化滩是目前亚洲最大、中国海拔最高、钙化景观最丰富的自然景观,属世界级自然景观。遭受如此碾压,深感痛心和惋惜,倘若人人效仿,势必会给亚拢沟钙化滩带来巨大灾难。

  无独有偶,2019年5月5日,一段“越野车队碾压‘格聂之眼’植被”的视频在网络传播,引发各大网媒和广大网民的广泛关注。事件发生后,理塘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众作出及时回应。笔者通过微信公众号《微甘孜》2019年5月6日发布的消息了解到,对于“格聂之眼”碾压事件的最后处理结果为:一是对该车队人员进行教育,并要求该车队向地方党委政府和群众公开道歉;二是收取该车队人员5000元植被恢复保证金,并令该车队恢复植被,植被恢复后,理塘县林草局成立工作组到实地进行验收,直到验收合格为止,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三是按2015、2016、2017三年产干草量的平均值乘以2018-2019年干草市场价格以4元每公斤的价格进行处罚。至此,对“格聂之眼”汽车碾压事件的处理算是有了一个结果,也算是给了公众一个交待。

  而且,微信公众号《微甘孜》还“温馨提示”:希望这是“格聂之眼”开出的第一张也是最后一张罚单!然而,类似事件却在亚拢沟钙化滩再次上演,与“格聂之眼”汽车碾压事件如出一辙。

  在国家严厉整治生态环保问题、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之下,类似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何还要屡屡发生?笔者认为,一方面,是因为广大游客的生态环保理念和意识还不够;另一方面,还在于我们对各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武器的认识不深、运用不足,还不善于拿起法律和制度的武器,来保护甘孜州独特壮美、也极其脆弱的生态环境。

  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从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面来说,色达县应该走在了全州的前列。

  2018年9月7日,色达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接到群众举报,有2家企业以开办砼站为名进行非法采砂、破坏草原生态环境。接到举报后,色达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执法人员当即赶往现场了解情况,一方面,责成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另一方面,聘请专业机构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建筑用砂储量调查,并对涉案责任人进行了刑事拘留。调查和鉴定评估结果显示,2家企业非法采砂、破坏草原面积达到4353.5平方米,采砂方量达到22990.56立方米。

  基于此,色达县环境保护与林业局、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与2家涉案企业进行多次协商后,2家涉案企业于2018年9月14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承诺书,这也是色达县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后的首份生态损害赔偿协议。

  根据2家涉案企业签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承诺书,2家涉案企业在作出250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基础上,限期恢复草原植被和生态环境。

  通过本案的办理,可以看到,色达县对2家涉案企业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反应速度之快、处置力度之大、赔偿额度之高,不仅有助于实现对受损生态环境的及时有效修复,而且对潜在违法者产生了极大震摄,切实践行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色达县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切实树立了“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彻底扭转了以往“企业破坏、政府买单”的局面。这对于我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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