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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信用成为社会“通行证”

《甘孜日报》    2014年08月18日

   ■ 杨绍功
   日前,我国首部征信业相关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条例提出将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各类社会信用,有望得到规范管理,成为个人和企业的另一张“身份证”。
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进行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对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而言十分重要,以统一代码进行信用管理必须建立在完善的社会征信系统之上。对社会征信系统进行规范和重塑才是《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本意,这也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
   信用是维系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重要纽带,失信不仅带来了社会运行成本的增加,还可能引发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当人们买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企业遇到贷款融资困难,投资者遭遇非法集资血本无归,不少人首先想到的解决方案都是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但多年来,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一直可望而不可及,最大的症结便是征信系统的不完善。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无法有效搜集和共享,才有了我们常见的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各种基于信息非法交易和信息垄断的不良行为。
   《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实际是要从保护信息安全的角度出发,理顺征信行业的发展脉络,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信息基础。条例明确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强化监管机构和信息主体对征信机构的监督,向信息主体开放信息获取渠道等多个创举得到了业内外的普遍认可。总体上看,条例对征信业的规范,仍有待细化。例如,商场、律师事务所等没有征信资格的机构,按照条例应当界定为信息提供者,而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信息提供者应对信息的保管储存、整理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在信息保护法制不健全的现状下,个人和企业的信息依然难免被盗卖和滥用。
   更值得关注的是,征信条例的监管范围仍局限在商业目的市场征信行为和金融类的准公共征信行为,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公共征信行为仍在规范之外。我们所期待的对各类社会失信行为的惩戒,往往有赖于行政管理的征信行为。例如,公众热议的“闯红灯”记录进入个人信用评价、“先看病,后付费”等都有赖于政府部门相关记录的整合与联网,而从地方到中央各级征信体系的互联互通更是全社会诚信体系形成的关键。
  要让信用成为社会的“通行证”,就必须让信息的采集、处理、查询更规范,让信用记录更安全、便捷地得到共享。织好社会诚信体系这张网,必须完善社会信息相关法律体系建设,而《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实施仅仅是其中的一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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