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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深度与温度

甘孜日报    2018年03月26日

    ■欧阳美书

    记得还是上大学时,老师讲过一个故事:说美国纽约一女子逛街,突起一场怪风将她裙裾掀翻当众露了隐私出了糗;这女子当即一纸诉状将纽约市政当局告上了法庭,索求赔偿,理由是纽约城市街道高楼等设计不合理,导致空气流动不畅怪风时起,并进而让她的身心健康与个人利益受到了伤害。不管那名女子是否胜诉,这在当时都是非常神奇的案例。

    经过三十多年的“进化”,国内也时常见到类似新闻。譬如公共场所某棵大树被大风刮倒砸伤了行人,把市政园林单位告上法庭后亦有获得赔偿的案例;譬如相关国家机关对你施行了错捕错判错押错罚等,也可获得国家赔偿;最新的一个案例是,河南男子贺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公路管理局因事故道路存在安全隐患被起诉,法院判决公路管理局承担20%的责任,支付受害人家属16万余元。

    当下关于“社会文明”的说法很多、理解更多,笔者以为,法治与法律才是社会文明的真实标志,没有法律与法治的社会,或法律与法治不够健全的社会,都称不上是文明社会。上文的两个例子,无论是美国的还是中国的,都是法律与法治得到遵守与彰显的典型案例,它表明人类社会文明,正在向正常的方向进化。

    但笔者想说的,是现实社会中这样正常的案例太少,或法律与法治虽然在向正常的方向进化,但此时、当下并未进入正常的状态。理由就是:虽然我们很多领域都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也还有一些领域貌似“无法可依”,至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其状态更是“在路上”。

    换一种文艺的说法,就是在法律与法治领域,还缺少一种深度与温度。

    所谓法治的深度,就是指法治无禁区、无死角、无冲突。法治的无禁区,是指法无例外,日常生活中的“下不为例”不能作为法治之例;譬如古代虽有法制,但我们并不承认他们是法治社会,因为他们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除了谋逆等大罪,社会上很多人都游离在法治之外,他们手上的法制,不过是裁判、度量、惩罚别人的工具罢了。法治的无死角,就是法治之光要公平地普照社会每一个角落、方面、层面、情形,不能有阴影、暗影、强弱。法治的无冲突,是指法律与道德、纪律、技术等方面的和谐共生,更是指法律之间不得打架,也不能打架。法治是否有深度,或法治是否实现,有一个反面标杆:特权。法治所在之领域,特权消遁;特权所在之场所,法治暗弱。这种特权,很多人会理解成个人的啥啥,实际在现代社会,特权更多与各类机构、机关相关联。

    所谓法治的温度,其实是指法治与法律的人性,通俗点讲,就是指老百姓心中有委屈,这委屈是否有地方申诉,这委屈是否能得到缓解、释放、弥补。一般说来,社会显性阶层的利益诉求容易得到保障,而社会弱势群体的各类利益最容易受到侵害,最容易被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媒体等公权力的忽视、忽略,更由于民众上千年形成的怕打官司、怕见官的习俗,使得弱势群体在遭受到委屈时无处申诉、不敢伸张。

    法治的温度,就是指法治应该给人间带来正义、阳光、温暖。我们通常讲法律是无情的,这是法律法治严肃性甚至严酷性的一面;但是,我们更应该注意,法律是有情的,法律法治的有情,不是讲小情徇私情,而是求公平、正义之人间大爱以及对弱势情体的呵护之情。

    国外或许有类似判例,它对富贵之人与贫穷之人法律纠纷的处理,极可能出现苛责富贵者而呵护贫穷者的情形,理由么,富贵之人占有了更多的社会资源,理当为维护法律公平维护社会秩序尽到更多的责任。

    以河南交通事故死亡案例类比,此后十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极可能会把交通秩序管理部门告上法庭,譬如明知是十字路口,为何不安装红绿灯?为何没有影像监控?这不是笔者吹毛求疵、无事找事,而是我们的社会与国家,正是这类典型的个案在不断地推进法律与法治向更深的方向和更温暖的方向进化。而由此,我们每一个敢于祭出法律武器的人,都是推进法治进程的英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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