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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司法应“准”字当头

《甘孜日报》    2016年05月24日

    ■ 陈光中
    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基本标志。不论中国还是西方,自古以来就有先哲提倡法治,如韩非说“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把奉行法律与否作为国家强弱的决定性因素。但实际上,中国古代的法治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而当代的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奉行人民当家作主,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中国的法治与西方的法治也有区别。中国的法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关键特色所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司法公正具有重要地位。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这是对司法公正重要性的评价,也是对司法的严格要求。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文明,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内容涵盖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运行机制改革,主要包括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改革审判委员会,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完善审级制度等。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这些改革举措必将推动有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司法改革举措也只有通过立法转化为法律,才能于法有据,得到贯彻实施。
    实现司法公正必须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落实严格司法,规范司法行为。对于何为严格司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大体可以理解为在司法过程中,对于司法公正有促进作用的要严格实现、有破坏作用的要严格防止。当前,我国的司法工作总体上是比较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譬如,刑讯逼供特别是变相刑讯仍然存在,非法证据难以排除,证人出庭率低,一些案件庭审无法开展对言词证据的质证、沦为走过场等。程序缺陷容易导致实体不公。例如,有的案件在证明标准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不遵循疑罪从无原则而判定被告人有罪。
    严格司法要求司法制度设计做到“三符合”,即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三符合”是高标准要求,核心是“准”。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必须在办理所有案件中做到“准”字当头,力求运用证据认定的事实符合客观真相,运用法律正确适当。
    “准”字当头,还要求有各种配套措施来保证。例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就是要让领导干部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正确行使;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发挥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司法案件有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涉及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但最终靠审判解决核心问题,这是司法规律的反映。庭审不能虚置,不能走过场,要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庭审质证、认证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核心作用。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这是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也是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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