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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女职工生育权需要系统应对

《甘孜日报》    2016年03月08日

    ■史洪举
    近日,一则由河南省商丘市尚博学校女教师在微博上晒出的“奇葩”劳动合同引发网友热议,校方对育龄女教师列出“霸王条款”,称若因上学期怀孕导致下学期不能工作或中途辞职者,需为其他代课老师的代课费和招聘费“买单”。女性生育权屡遭侵犯,“奇葩”合同频频出现。专家表示,女性生育不能成为职场“拦路虎”,“二孩”政策全面放开,女性生育权关系重大,需依法保障。
    毋庸置疑,限制女教师怀孕时间,要求生育女教师承担“代课费”等做法的违法性非常明显,即便写入劳动合同,也不具有约束性。但透过此类奇葩合同、霸王条款背后,可以看出职场女性生儿育女时所面临的尴尬,以及用人单位侵害、限制女性劳动者生育权时的“无奈”。
    用人单位限制女职工生育权的事例,笔者身边就有不少。笔者一亲属在某公立学校担任教师,其休产假期间,就承担了“代课费用”。最近,由于该学校准备生育二孩的女教师过多,学校不得不专门召开会议,强调除非情况极为特殊,不能随便请假,且请产假前,须一次性交清产假期间的“代课费用”。不过,该亲属在抱怨“野蛮”的土政策之时,也表示理解与同情,称老师与班级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的关系,随便请假一个,班级都要陷入瘫痪。此外,据了解,医护行业的女性,也基本上很少享受6个月的产假,多数休假3个月就重返岗位。之所以教师、医护等从业女性的生育权保护起来难,主要在于其职业具有高度的不可替代性,缺乏互助性。
    那些具有“公家人”身份的女教师、医护人员尚且如此,其他如私企从业者,短期务工人员的境遇便可想而知。如现实中,女性农民工在生育时通常需要辞职,此后重新寻找其他工作,基本没有任何补偿,遑论享受生育险等优待。
    虽然相关劳动法规在维护女职工生育权方面规定的比较细致。但如果缺乏系统性的配套措施来支撑,恐怕很难发挥保护作用,进而沦为一纸空文,甚至产生加剧女性就业难的负面作用。因为,选择女职工的预期高昂成本,加上严厉的违法后果,用人单位只会降低雇佣女职工的意愿。通过招聘时设置各种各样的隐形门槛将女性拒之门外,如得知应聘者有生育倾向时,完全可以在面试环节将其刷掉,让应聘者有苦难言,监管部门难以取证。
    生儿育女、繁育后代从来不是女性个人的事情,而是需要全社会共同面对的宏大议题。维护女职工生育权,需要个人、家庭、用人单位和国家协同应对。严格执法自然是必要的,如何减轻用人单位和家庭负担更不能忽视。不妨出台优惠政策,有效减轻用人单位的生育负担,或者给予生育者相应补偿。如针对女教师,完全可由财政负担部分“代课费用”,或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雇人替代休产假者授课。只有形成全面、科学、系统、细致的保护性规定,才能让女职工生育权实至名归,而非孤单地应对方方面面的阻碍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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