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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族区域自治法》“活”起来

《甘孜日报》    2015年10月19日

    ■ 记者 王朝书
     2020年,我国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生活水准关系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能否实现。民族工作事关重大,笔者认为,必须让《民族区域自治法》“活”起来,才能确保全面小康的实现。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五千年来,中原汉民族和周边少数民族在不停地对抗与交融中共同构建了中华文明的精神大厦,共同铸造了中华民族的精神气质。远古时期,黄帝与炎帝之战,奠定了以农耕为生存之本的汉民族与以游牧为生存之本的游牧民族的生存圈。适宜农业耕作的中原成为汉民族的生存之地,周边则是人口比例较小的游牧民族的生存之地。在漫长的封建时期,从周代始,周人自称“华夏”,并把华夏周围四方的人,分别称为东夷、南蛮、西戎、北狄,以区别于华夏。自此,中原民族与周边民族有了区分。汉代,经汉武帝与北方游牧民族多年战争,汉族及汉文化的中心地位得到巩固。“以夷制夷”成为中原王朝治理边疆的政治策略。汉以后,虽经历了魏晋南北朝以及元、清的几次民族大融合,然而,无论汉民族还是进驻中原的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都以天子所在地为中心,都沿袭了“以夷制夷”的边疆策略。“以夷制夷”的策略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前。
   封建等级专制下,少数民族被视为蛮夷,少数民族文化被视为不入流的非正统。少数民族及少数民族文化被排斥在中原文化外。新中国成立前,不平等广泛存在于各民族间。“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原始生存法则,注定了民族间的歧视。如元朝,依照征服的先后,将政权下的人民划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和南人4个等级。清朝,则满人的社会地位高于汉人。
    平等,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是千百年来各族人民的心愿。中华大地应是生活在其上的各民族的共同家园。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社会主义制度为国体,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政体的新中国,从根本上解决了各民族不平等的因素。建国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宪法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而各族人民在文化、政治、经济上都是平等的,各族人民在身份上是无差异的。
    新中国成立后,为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建设边疆运动,一批优秀汉族干部及知识分子,来到边疆,并在边疆“献了青春,献终身;献了终身,献子孙”。这些汉族干部及知识分子,在边疆赢得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尊重,开启了我国民族关系的新篇章:他们与少数民族群众共同第一次构建了平等、团结、互助、友爱的新型伙伴关系。在边疆,民族友爱的故事比比皆是。如康巴地区流行的“团结包子”、“团结娃”,就是各民族友爱融合的见证。由此,少数民族群众第一次感受到了“当家作主”的自由与幸福。《唱支山歌给党听》、《草原上升起不落的太阳》、《打起手鼓唱起歌》等歌曲反映了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群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认同以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人翁身份的认同。
    1984年,为确保少数民族群众的权益,为确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有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方方面面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法》成为民族地区的工作指南。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各地区的发展应是国家一体的。发展经济,从一穷二白中走出,是新中国的首要任务。拥有丰富自然资源的少数民族地区担负起了支援国家建设的重任。木材、矿产、药材……沿水路、铁路、公路运到国家建设一线。少数民族地区群众为中华民族的振兴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因此,20世纪90年代,国家将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一项极为重要的立法任务”。历时近10年,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得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上通过。此次修改最核心的内容,是加大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发展的职责,明确规定了经济发达地区对口支援民族自治地方。在被修改的31条规定中,有23条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此次修改还补充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放在首位。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整体的经济实力以及民族地区的经济实力都影响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如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帮助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状况,实现小康。”国家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取决于国家当下的经济状况。如今,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已摆脱了一穷二白,完全有能力实现“先富帮后富”, 因此,2014年,中央召开民族工作会议要求:要发挥好中央、发达地区、民族地区三个积极性,对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生态保护区实行差别化的区域政策,优化转移支付和对口支援体制机制,把政策动力和内生潜力有机结合起来。此要求,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给予了保障,也意味着民族地区经济将在社会主义大家庭中得到刚性发展。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从未有过的历史机遇。故而,中央对民族工作提出新要求“开拓创新,从实际出发,顶层设计要缜密、政策统筹要到位、工作部署要稳妥”。
    顶层设计,是中央对民族工作的新理念。在民族地区,顶层设计的依据是《民族区域自治法》。设计,意味着主动,意味着谋划,意味着预见。“顶层设计”的要求,意味着必须让《民族区域自治法》“活”起来,而不仅仅停留在纸上。
    做好民族工作,关键在于民族地区干部。今天,民族地区干部需要认识当下中国,需要认识《民族区域自治法》所面临的不同历史处境。如此,民族地区干部才能切实行使国家赋予的神圣权利,才能坚定地将《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民族工作的指南,从而让《民族区域自治法》“活”起来,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予的种种权利,如此才可能“把政策动力和内生潜力有机结合起来”。
    综上所述,只有让《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民族地区“活”起来,民族地区群众生活水准才会得到提高,民族地区文化才会得到发展,民族地区精神文明建设才会为中华文明注入新的活力,各民族全面同步小康的目标才能如期实现。
    (该文刊于2015年4月20日《求是理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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