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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枉岂能过正

《甘孜日报》    2015年08月12日

    ■ 方力
    今年以来,有关部门多次强调要落实带薪休假。近期,多地先后出台职工带薪休假的实施细则,拟将休假情况与单位、个人的考核、评优等挂钩,引发热议。
    早在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就正式实施,但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不少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给员工实施带薪休假,有些甚至剥夺了员工的休假权益。因此,多地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保护。但细读有的规定,却有点变了味道。有的地方将年休假工作落实情况纳入评优评先条件,这就意味着,如果职工未休年休假,将失去评优的机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不休假,是被允许的,任何地方没有剥夺劳动者评优的权力。
    尤其在乡镇基层,工作量大、事务繁琐,不少工作人员加班加点,为了工作放弃了休假。如果按照某些地方的规定,这些工作人员反而失去了评优的权利。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更是一种伤害。因此,各地在落实上级政策时,不能矫枉过正,应客观看待问题,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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