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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观建设需要良法善策

《甘孜日报》    2015年03月16日

      ■ 柳千岸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宣传倡导和文化滋养,更需要法律政策的刚性约束和有力支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用法律政策为核心价值观建设保障助力,尤为必要和紧迫。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这句西方谚语所讲的天理人情,就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将主流价值观念入法,古今中外莫不如是。在我国封建社会,儒家伦理“仁义礼智信”备受推崇,融入历朝法典,高悬家族宗庙,用以规范人们行为和社会秩序。新加坡为倡导“家庭为根”的价值观,立法规定子女与年迈父母同住,可享受一定的免税额度;有意和父母就近居住的,政府拨专款资助买房;子女探望父母,可免除部分小区停车费。这些规定将抽象的价值观具体化、生活化,细至如此,足见用心之深、设计之精。当代中国,宪法和一切法律政策的价值支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比如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比如民商法体系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等等,都是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中的直接体现。核心价值观倡导什么,反对什么,用法律政策明确边界、划出底线,才能让人们内心有尺度、行为有准则。
     当前我国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社会生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每天都有许多善行义举让我们感动,但也有一些事情与核心价值观南辕北辙,年轻人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讹诈,所谓明星用劣迹博取眼球,不法商家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有人欠着农民工的钱自己却高消费……凡此种种,一再冲击着人们的价值底线。表面看是道德价值出了问题,再往深里想一想,与我们的一些法律政策不完善有一定关系。对照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现行法律政策有的滞后过时,老办法管不了新问题;有的空白缺位,惩恶扬善于法无据;有的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有的失之于宽,违法成本低;还有一些具体条文内容、司法个案判决与核心价值观不合拍甚至相悖。纠正跑偏的价值观,仅靠教育引导、叩问良心远远不够,强有力的法律政策必须跟上。法立于上,教弘于下,多措并举,方能药到病除。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怎么体现这个“善”字?就是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摄,做好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做好各项政策的修订完善工作,通过法律政策将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以良法善策导民以善、禁民以非。这两年,我国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子女“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两高”出台打击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一批网络“大谣”认罪服法;一些地方出台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规定,为好人提供法律保护。这样的法律政策,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正是核心价值观建设所需要的。
    法律政策的权威在于执行。“锄一害而众苗成,刑一恶而万民悦”。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者“黑名单”,那些“老赖”不仅曝了光、丢了脸,还坐不了飞机、贷不了款,纷纷主动还钱,效果立竿见影。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处罚关闭了一批恶行网站,打出了声威,打出了效果,网络空间逐步清朗。这些措施和行动,彰扬了正气,压制了邪气,百姓拍手称快。在核心价值观建设中,要更多地运用法律的武器、发挥政策的作用,扶正祛邪,激浊扬清,使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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