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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礼重法”思想的创新性发展

《甘孜日报》    2015年03月12日

      ■ 黄蓉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一重要论断既立足我国现实国情,又继承和创新发展了我国传统文化中“隆礼重法”思想的合理内涵。
    “隆礼重法”思想的基本内涵
    “隆礼重法”思想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之一荀子。“隆礼重法”,即“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就是将道德教化与法律约束、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使礼与法共同化导人心、共建社会秩序。在荀子看来,“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一个有担当的人,一个真正的君子,首先应考虑如何处理与天地的关系、与先祖特别是父母的关系、与君王和国家的关系。这就是荀子强调的,“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君子必然热爱自然、敬畏生命,必然慎终追远、孝敬父母,必然忠君爱国、至死不悔。而礼正是实现这些理念所必需的。
    在国家层面,礼是一种合理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安排。荀子认为,礼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人人都有欲望要得到满足,满足欲望就会去求取,求取不得就会纷争,纷争就会扰乱社会秩序。为了防止这种不良后果,就要制定礼来合理分配资源,满足人们的正当需求。这是礼的主要功能。正因为礼在修身和治国方面都有重要规范作用,高度重视礼的作用即“隆礼”就是理所当然的。
    在“隆礼”的前提下,荀子还提倡“重法”。他说:“法者,治之端也”,即法和礼都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是衡量曲直、判断是非的准绳。荀子认为,赏罚必须严明。如果不对犯罪分子予以相应惩罚,就无法发挥刑法应有的惩戒和震慑作用。除了主张重刑,他还主张慎刑,反对株连,强调尽量避免伤及无辜。当然,荀子所说的法不能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法,而相当于今天所说的刑法。
    总的来说,荀子一方面发展和修正了孔孟关于礼的思想,另一方面发展和修正了法家的法学思想。他强调礼的功能在于积极规范、法的作用在于消极刑禁,将礼和法统一起来,形成了“隆礼重法”思想,对我国秦汉以后的政治制度、伦理道德、思想观念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司马迁在《史记》中说:“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这就是说,礼和法都是治国平天下所必须的,但二者各有所长:礼防患于未然,法则在少数人超越道德底线后采用强制手段予以惩戒。这一思想基本为后世所接受和采纳。
    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不可或缺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传统“隆礼重法”思想在当代中国的创新性发展。现代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德治与法治互补,“礼乐政刑”综合为治。
    从分工和基本效用来看,法治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道德的感召力和引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法治的本质在法,无法谈不上法治。但法治的形成不能离开道德,法律制度需体现道德要求,否则就难以为人们所接受和践行。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只有将二者紧密结合起来,国家才能治理有序,社会才能健康运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既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法治意识,又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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