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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随手抛”要靠法治

《甘孜日报》    2014年09月05日

    ■ 戴锐
    文明社会不但要依靠市民自律,还要依赖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塑造。在公序良俗尚未完全形成的前提下,法律的介入必不可少
    不少人在行车时曾有这样的经历,前面车上的司机或乘客随手扔出一个饮料瓶或者烟头,把人吓了一跳,甚至影响行车安全。深圳市近期开展专项行动,对此类行为进行整治,并鼓励市民举报,查实奖励500元。对此,有人叫好,也有人认为有“严刑峻法”之嫌。
    事实上,文明社会不但要依靠市民自律,还要依赖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塑造。从法律上讲,行车途中抛撒杂物不仅是一种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不道德行为,而且违法,后果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从执法依据看,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扩大了处罚的范围,规定除乘车人外,驾驶人也不得抛撒物品;提升了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一律罚款500元,而不限于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交警部门也针对违法行为使用了视频监控、交通信息员跟拍等执法措施,增强了取证能力。在法治的意义上,对“随手扔”予以惩罚并无不妥。
    至于一些人提出的处罚过严、应该主要由公民自律来解决问题的观点,只能说是一个美好的畅想。在公序良俗尚未完全形成的前提下,法律的介入必不可少。仅仅依靠道德的软约束,违法者感受不到惩罚带来的切肤之痛,守法的习惯无法养成,这也是很多国家在治理过程中的经验。例如新加坡对随地吐痰等行为处以数百美元的罚款,美国加州对天黑后不开大灯、开车时使用手机等轻微违法的处罚动辄数百美元,日本对轻微违法都按照刑事犯罪来处罚,等等。这些国家的严苛立法,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交通规范、公民守序。相比起来,我国目前对行车抛物这样的行为,处罚力度并不算重。
    当然,在运用法律促成社会文明的过程中,要注意法律适用的妥当性。比如说,可以增加多种处罚方式,针对不同主体,实现处罚效能的最大化;区分不同的违法者和违法情形,可令其偿付清理费用、恢复路面原状,或责令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等等,这同时也是一个普法教育的过程。其次要注意执法公平。处罚方式应当留下裁量空间,包括设置不同的罚款幅度和处罚手段,按照抛撒物品的多少和行为人的故意、过失之分,不同对待。同时要避免运动式治理,注意执法公开,比如在专项执法中运用隐形车抓拍等执法措施,有违执法公开原则,就值得商榷。
    我国正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渡,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说明,在陌生人的环境中,如果缺乏第三方规范的约束,仅靠自律难以形成遵法守信的环境。行车中抛撒物品看似小事,其实是关系到社会文明、公共安全的大事。遏制行车抛物等违法行为,除了需要交通执法部门的努力外,也需要我们每个负责任的公民以实际行动推动交通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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