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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加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甘孜日报》    2013年12月10日

    本网讯(孙霞)近日,州发改委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规定发出通知,要求全州各级发改部门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通知强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州政府所在地康定县以及海螺沟管理局、稻城亚丁旅游景区周边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州发改委统一负责制定和审批;各县根据实际制定其管辖区域内的具体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车站、旅游景区景点、公用和公益服务机构所属停车场对外开放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停放服务场所和定价形式按管理权限,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经有关部门规划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大会未成立之前,实行有偿停放的收费标准可按当地发改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执行,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收费标准应征得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建筑的配套停车场、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施市场调节价,由收费单位报发改部门备案后执行。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类别差价、地段差价、等级差价、时间差价等差别计费办法,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等方式计费。对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警车辆、救灾抢险车、救护车、环卫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各类停车场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免收停车费的车辆等不在收费范围。
   通知要求,各县发改部门于明年6月30日前,对权限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统一清理,报州发改委经审核(备案)后方可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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