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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民族语言文字之花绚烂绽放

《甘孜日报》    2015年06月10日

    编者按:2015年6月1日,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施行,这是我州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保障和促进藏族语言文字的学习、研究、使用、管理和发展,推动藏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法律化的一件大事,这标志着我州在规范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上迈出了具有深刻历史意义的一步,必将为发展和规范我州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条例》从2012年3月开始制定至今年6月1日的颁布实施,历经4年,其间州人大常委会深入调研、多层次广范围征求意见,反复斟酌修改,明确了藏族语言文字学习、使用、管理的规范标准,管理职责和任务以及经济保障等,在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法律责任等方面也增加了符合我州实际,更加便于贯彻执行和操作性的条款。在《条例》颁布实施之际,本报记者就《条例》制定颁布施行的情况专访了甘孜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胡德明——

    记者(以下简称记):《条例》已于今年6月1日起颁布施行,您能谈谈我州制定该《条例》的起草背景和必要性以及所遵循的原则吗?
    胡德明(以下简称胡):《条例》的前身是1997年11月21日在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使用条例》,应该说,这部施行了17年之久的条例,在保障藏族人民使用和发展藏族语言文字权利,促进我州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和社会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条例》的大多数条款已不适应发展、变化了的新形势。主要表现在:一是执法主体责任不明确;二是内容不适应、操作性不强;三是职能、职责不明确;四是具体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继承和发展藏民族的传统文化遗产,进一步规范藏语文在我州的学习、使用和发展,促进美丽生态和谐幸福新甘孜建设,重新制定《条例》就显得非常必要。
    在起草该《条例》时,我们主要是遵循四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坚持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不得与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推进藏族语言文字法制建设。二是坚持实事求是,立足我州实际,认真总结我州藏族语言文字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制定出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补充条款,使藏族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大大提高,推动藏族语言文字工作科学发展。三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尊重群众意愿,深入各层面,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使制定的《条例》更加符合甘孜州藏族语言文字适用环境,更具有地方特色。四是坚持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营造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民族关系和谐发展。
    记:您能简单介绍一下《条例》的起草过程吗?
    胡:《条例》的起草始于2012年3月16日,州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规划,召开了立法交办会,交由州人民政府办理。州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州长为组长的条例修订领导小组,全面启动《条例》的修订工作。一是起草小组深入我州部分县、乡(镇),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广泛征求对条例修订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在组织州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以及从事藏族语言文字教学、研究、出版等单位为条例修订建言献策的基础上,草拟了《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条例》(初稿);三是州起草领导小组召开专题《条例》修订研讨会,就《条例》初稿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四是《条例》(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州人民政府下发各县、各部门和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并在《甘孜日报》和州政府网站全文刊登,广泛征求社会各族各界意见建议。同时,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梳理归纳,最终形成了《条例》(送审稿)。州人民政府以甘府函[2013] 165号议案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州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一审和二审。与此同时,州人大常委会组成多个调研工作组,分赴甘肃、青海、云南的藏族自治州,学习考察在藏族语言文字条例修订和实际工作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在此基础上,州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小组成员及藏语言文字方面的专家学者,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汇总,通过逐条研究、反复推敲,对《条例》(草案)进行全面系统的修改。在报州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于2013年10月28日按照《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上报省人大民宗委。省人大民宗委在广泛征求省级有关单位意见并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于2014年11月24日以川人民函201414号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稿)》进行了三审。州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5年1月25日审议通过,2015年4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记:您简单介绍一下原《条例》与新《条例》的区别?
    胡:原《甘孜藏族自治州语言文字使用条例》只涉及到“使用”,很多方面过于局限,因此新《条例》结合当前形势和要求既涉及了藏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也包含了藏族语言文字“学习、研究、管理和发展”等,涵盖的内容更加宽泛准确,名称也改为《甘孜藏族自治州语言文字条例》。新《条例》对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作出了全新的规定,也明确了藏族语言文字使用的具体规范标准,包括藏文、国家通用文字的社会用字翻译准确要求;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藏文时的规范要求;藏文书写、打印、刊刻、喷绘等的规范要求和藏文、国家通用文字大小、排列、书写等的规范要求。另外,对语言文字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也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任务。针对目前甘孜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委员会的实际,以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委员会及办公室存在的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问题,《条例》规定:“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事、编译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藏族语言文字工作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培养藏族语言文字科研等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进一步明确其工作职责。这些内容的明确,对有效促进藏族语言文字规范和藏族语言文字工作长足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记:您认为贯彻执行好《条例》,还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胡:《条例》的制定很难,但真正困难的还是在于贯彻执行。我认为,要让《条例》真正地落到实处,使之成为发扬我州民族语言文字的助推,应该高度重视这样几方面的工作:第一,加强宣传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首先要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安排部署,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工具,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要在全州范围内迅速掀起学习、贯彻《条例》的热潮,使《条例》的学习、宣传真正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切实抓好学习、宣传《条例》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从现在起要结合实际,有重点分层次地制定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每一个阶段的工作,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作法,进行清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办事,各级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分工负责,充分发挥好各自的职能作用。
    第二、强化措施,明确职责,认真贯彻实施《条例》。藏族语言文字工作不仅是规范使用和管理我们民族语言的基本要求,在我州全力打造旅游文化,推进建设生态美丽幸福新甘孜的过程中,藏族语言文字使用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关系我州旅游文化的品味和形象。《条例》对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藏族语言文字学习研究、藏族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藏族语言文字队伍建设、法律责任告等方面的职责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甘孜州的实际。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规范和强化管理。
    第三,加强监督。为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本着监督与支持,促进藏族语言文字工作发展这一宗旨,把是否认真贯彻实施这部《条例》作为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坚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开展对实施《条例》的监督和检查工作,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汇报、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视察、询问等监督形式,全面了解和掌握《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整改落实,切实保障该部《条例》在我州范围内的贯彻落实。对监督中发现《条例》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州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论证、审议的基础上,适时作出修定补充,更好地为该项工作发展提供完备的法制保障。我真心地希望,各级机关和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和用好这部《条例》,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依法治州、群众工作、同心同向、代表联系等工作中认真宣传《条例》,司法行政机关也要将其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认真宣传,让这部《条例》为我州藏族语言文字的发扬光大增添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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