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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度改革明日正式实施

《甘孜日报》    2015年04月30日

     记者从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过采访分管院领导和立案庭相关负责人,我们梳理了一些问题回应大家的关切。
      1、人民法院基于什么原因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
     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坚定决心,是推动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2、有哪些案件应当登记立案?有哪些案件又不应当登记立案?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3、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民告官”?
    答:行政诉讼一般被称为“民告官”,而“民告官”案件也是三大诉讼中最难立案的案件。针对“立案难”,《司法解释》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司法解释》规定,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法院应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4、实行登记立案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会不会多发,有怎样的应对措施?
    答:这几类案件的发生是难免的,我们应制裁违法滥诉,并有如下措施:(一)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依法维护立案秩序。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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