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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助力康定“11·2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州政府网    2015年04月15日

    本网讯(州政府金融办)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州关于康定“11·22”地震灾后重建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灾后农村和城镇居民房屋重建,发挥金融保障作用,4月13日,州政府金融办与州康定“11·2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康定“11·22”地震灾后民房重建贷款工作方案》。
    《方案》规定,因地震导致房屋损毁、有一定经济偿还能力、财政建房补助已到户、自筹资金达到一定比例、已取得相应的建房批准手续并且符合承贷银行机构贷款基本条件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可自愿申请民房重建贷款。灾区各县政府将对民房重建贷款按照一定额度和期限进行担保和贴息。有意申请民房重建贷款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可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及承贷银行—县级有关部门—县政府逐级审核批准后,由承贷银行按贷款管理流程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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