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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开展《道路运输条例》培训

《甘孜日报》    2014年09月18日

    本网讯(贺惠)9月15日,州运管处举办《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贯暨安全管理培训工作会。
  据负责解读《条例》的州运管处负责人介绍,与1996年四川省通过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比,新《条例》将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客运作为道路旅客运输的内容纳入了《条例》适用范围。《条例》的出台,解决了与市民出行关系密切的出租车和公交车依法管理问题,强化了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管理要求。明确规定,客货运输从业人员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时间日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不得超过两小时,行车途中应当停车休息,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班车客运、包车客运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据介绍,《条例》还加大了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经营者的处罚力度。第六十六条规定,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办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发生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终身不得再次申办从业资格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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