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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首例男子醉驾被判处拘役

甘孜日报    2019年04月16日

     本网讯 4月12日,泸定一男子因酒后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案为泸定县公安局破获首例危险驾驶罪案。

    “幸亏你们发现了我,当时真的太危险了,现在想着都在后怕。”在看守所肖某某对办案民警说。

      笔者从泸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了解到,2月19日17时许,肖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行至泸定桥广场(红军路)邮政局门口附近路段中间,被执勤民警发现浑身酒气后,送至县医院采集血液送检。随后,民警将肖某某带回交警大队办案区,对其使用“呼吸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进行体内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02.9mg/mL。面对民警多次问询,肖某某依然矢口否认。没有料到的是,肖某某还声称:“我胃子不好,喝的是藿香正气液。”抱着一丝侥幸心理的他,试图逃避法律打击。

      经查,2月19日15时许,肖某某到一村民家“帮忙”(因该村民母亲去世)吃饭时,喝下两瓶啤酒和大半杯白酒。 在明知饮酒的情况下,肖某某将停放在该村停车场的面包车开至泸定船头村取“油锯”,在行至泸定桥广场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

    “家中还有年迈的父母,娃娃还在读小学,喝酒开车,真的不应该。”肖某某深感懊悔。

     民警提示,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醉酒驾驶的行为,不需要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结果可确认为有罪。危险驾驶罪中的机动车不限于汽车,也包括摩托车和农用车等机动车。

     周鹏小贴士

     构成酒驾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的驾驶行为。

     2、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大致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的驾驶行为。

     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扣12分,并处暂扣驾照6个月,罚款1000元至2000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将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照。

     4、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饮酒后驾驶运营机动车的,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6、醉酒后驾驶运营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运营机动车。

     7、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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