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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促进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06月10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提高
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0日
 
 
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促进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支持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根据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67号)精神,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甘公积金〔2015〕8号)基础上,结合我州实际,再次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形成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贷款政策,支持职工购房
(一)取消提取后申贷时间、累计贷款额度限制
1.取消“购、建住房及提前归还住房贷款等情况提取了本人(含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缴存职工一年内不得申请贷款”的时间限制,但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必须保留6个月以上缴存余额(以当月缴存额计算)。
2.凡在我州无公积金贷款余额,购买自住住房时并符合其他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均可以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执行首套房贷利率。
3.取消“家庭(夫妻双方)累计公积金贷款金额在40万元(含)以上的缴存职工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4.纳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个人信用不良记录A类、B类的缴存职工,在未取消不良信用记录之前,不得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
1.在州内和成都市行政区域以外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单笔最高贷款额度由原规定35万元提高到40万元;在成都市行政区域以内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单笔最高贷款额度由原规定35万元提高到50万元。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现值的80%。
2.贷款最长年限由25年调整到30年。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或配偶)法定退休年龄减贷款人实际年龄后的年限;还款能力和个人信誉良好的,可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延长1-5年。
(三)调整首付款比例认定标准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原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购买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取消原按照购房面积确定首付款比例的规定。
(四)改变贷款资金打款方式,方便缴存职工申请贷款
针对缴存职工购房时为享受销售优惠采取借款或者商贷一次性全额付清房款的问题,经公积金管理部与借款申请人及工作单位签订划款协议,贷款资金可以划入借款人工作单位银行账户,由单位负责监督借款人偿还购房所欠债务,保证贷款资金的购房用途。
(五)适当放宽购房申请贷款时间
1.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及“二手房”过户时间由原来的一年内可以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调整放宽为三年内可以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在购房地申请了住房商业贷款需提前全部还清贷款余额的缴存职工,凭五年内的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可以向我中心所属管理部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借款人必须承诺贷款用于归还因购房所欠债务,不得挪作他用。
(六)增加贷款担保方式
1.商铺抵押。在州内已取得产权证的私有商铺,可用作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担保。
2.保证贷款(限于州公积金中心批准的管理部)。是指州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其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在州公积金中心首次申请贷款时,在确实无法提供州内住房抵押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保证贷款。相关管理办法由州公积金中心另行制定。
3.期房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贷款(即按揭贷款)。是指经州公积金中心审核并签订《甘孜州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借款人在购买签约楼盘商品住房时可用所购住房作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而发放的贷款。相关管理办法由州公积金中心另行制定。
 (七)贷款实行“零收费”
州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应保持不收取缴存职工任何费用的规定。相关部门不得要求借款人购买任何保险,不得收取工本费、公证费、房屋评估费、担保费等费用。建设、国土部门收取住房抵押登记费,应取得发改部门收费许可证,出具收费依据,做到依法合规收费。借款人缴纳的抵押登记费由州公积金中心承担。
二、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预审,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正确性、有效性,提高审批效率。
(二)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
(三)借款申请人在贷款资料真实、齐备、填写正确的情况下,州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部将贷款申请、受理及审批过程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托银行应在收到贷款审批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三、加强协调配合,创新管理模式
(一)提高承办银行工作积极性。对承办银行进行存贷挂钩,按比配置,促进承办银行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二)加快推进组合贷款业务。购房面积大、房屋总价高的改善型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需求的贷款申请人,可向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四、强化责任主体,健全考核机制
各县政府要积极支持、努力推动本地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应将单位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纳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贷款承办银行要配合公积金中心大力发展公积金个贷业务。州公积金中心要提高认识,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加强贷后管理,防范资金风险;要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承办银行进行年度评估,以此为依据择优配置资金;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5〕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对州公积金中心管理部的绩效考核办法,加强指标管理,实行年度绩效考核,严格兑现奖惩。
本实施方案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由甘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州内原有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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