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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解析

《甘孜日报》    2015年05月15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4年2月27日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我州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也标志着依法行政、依法治州进入更广阔的领域,对于提高全州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从法律制度上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及时有效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条例》起草过程
    2012年初,州人大常委会根据州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建议,并纳入了州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2012年3月正式启动编制工作。
    2013年12月24日州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
    2014年2月27日州第十一届人代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5月29日省第十二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为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共54条。
    1,总则部分共11条,主要包括5方面内容:《条例》适用范围;应急管理体制;应急资金保障;应急产业扶持;应急管理区域合作。——概括性规定,对其余各章的规定具有指导性作用。
    2,预防和应急准备部分共15条,主要包括5方面内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保障(包括应急救援队伍、物资、避护场所、应急平台等);应急管理事前制度设计(包括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决策风险分析制度、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制度等);社会动员机制(包括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社会捐赠、公众参保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规范了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具体事项。
    3,监测与预警部分共6条,主要包括3方面内容:信息报送;突发事件监测体系;预警信息发布。——详细规范了监测与预警的部门协调机制。
    4,应急处置与救援部分共8条,主要包括3方面内容:突发事件处置原则(包括现场指挥官制度等);应急措施(包括应急征用、应急采购、应急运输、应急资金划拨等);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根据州情授予行政机关相应的权力,做到效率优先。同时,规定了行政权力行使的规则和程序。
    5,事后恢复与重建部分共7条,主要包括2方面内容:恢复与重建措施;应急补偿(包括采取应急措施对公民造成损失的补偿、突发事件对事发地造成严重影响的政策扶持)。——明确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和紧急状态终止后,应当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6,法律责任部分共5条,主要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作出规定。——规定了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公民、法人等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违法本《条例》的法律责任。
    7,附则部分共2条,主要包括2方面内容:《条例》实施办法;《条例》实施时间。
    从内容上看,《条例》覆盖了“预防、预备、监测、预警、处置、恢复重建”全过程。从以“危机处置”为中心向两端延伸,前端以“监测”为重点,重在规范判断进入应急管理阶段的依据,保证信息畅通和判断准确;后端延伸到“恢复重建”。实现了“从预防开始到重建结束”的整体覆盖,提供了一个系统、完备的权利、义务框架。《条例》体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的体例,采用章节形式,并结合甘孜州州情,着重体现甘孜州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
    《条例》在制度设计上有一定的创新
    《条例》既是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细化,也是对我州应急管理经验的总结。
    创造性地规定了建立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应急志愿者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行政决策和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风险分析制度、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应急物资储备运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突发事件信息员报告制度、现场指挥官制度、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发言人制度、评估与考核制度等。
    特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应急管理工作相关指标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和考核。
    《条例》主要法律依据和参考的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五)《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
    (六)《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七)《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八)《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州防灾减灾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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