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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甘孜日报》    2015年05月0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孜州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药品等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和信息披露等工作。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奖金审定、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州(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对产品内在质量不合格、非法添加、制售“病死猪(牛)肉”、制售假药、非法回收使用“地沟油”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不低于2000元。
    (五)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六)对于被举报人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追究刑事责任,且司法机关未予奖励的,食药监管部门应当按以下标准奖励举报人:被告刑期5年以下的奖励1万元;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奖励2万元;10年以上的奖励 3万元;无期徒刑以上的,奖励5万元;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而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处其他刑事处罚的,奖励2000元。
    对举报人的奖励,依据本办法计算的奖励金额有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
    (七)每起案件的单项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所需奖励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同时要加强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奖励的申请。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或者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二条 奖励的审核。食药监管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提出初步奖励意见,并填写 《甘孜州食品药品举报人奖励审核表》,由相关部门按审核流程进行审核批准 ,5000元以下的奖励,原则上 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5000元以上的奖励,应在15日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审核可延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食药监管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由州级食药监部门负责查处的案件,奖励资金由州财政部门核拨;由县级食药监部门负责查处的案件,由所在地区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七条 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举报奖励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核、审批的内部监督程序,并实行专人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奖励档案应与案件卷宗的保存时限一致。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按照属地化的原则由各级财政承担,并纳入年初预算。奖励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与案件查办和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孜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甘孜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1日起施行,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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