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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先照后证”试点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甘孜日报》    2014年09月30日

一、导语
  为贯彻落实《甘孜州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甘府发〔2014〕20号)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先照后证”试点工作的改革部署,根据《甘孜州“先照后证”试点工作及后续市场监管方案》(甘办发〔2014〕23号)、《甘孜州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部门后续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工商登改办〔2014〕1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指导思想
  以“突出监管、明确职责、优化配置、协调有效”为原则,围绕《甘孜州“先照后证”试点工作及后续市场监管方案》的贯彻落实,放宽市场准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督,促进协同监管,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机制,防止监管缺位和监管力度减弱,确保全州“先照后证”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完善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三、本部门工作机制
  (一)市场主体登记行为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以下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行为实施监管。
  1、公司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2、非公司制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3、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4、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6、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7、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8、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9、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10、个体工商户登记。
  (二)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时限和渠道。
  对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办部门应当自登记完成之日起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通过甘孜州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管理系统(特殊情况采用纸质文书)推送至各行政许可审批认领部门,以方便上述职能部门指导市场主体办理许可事项,有针对性地实施相应的监管。对未  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督促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三)后续监管事项。
  1、对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行为及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信息的公示行为实施监管。
  2、建立并维护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接行甘孜州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管理系统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统筹处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许可、监管、违法信息的公示;依法对违法违规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信用约束。
  3、对照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管要求,承担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
  (四)强化信用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主体监管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使工商监管执法行为进一步公开,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社会知晓,强化信用监督,促进社会共治,形成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提高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
  四、跨部门协同机制
  (一)州、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未经工商登记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
  2.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市场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1.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2.超出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3.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行政许可机关或者监管部门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其中,违反经营场所管理规定的,按照《甘孜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三)州、县政府牵头组织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先照后证”试点后,州、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能依照《甘孜州“先照后证”试点工作及后续市场监管方案》的规定,查处“未经工商登记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并适用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四川省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办法》规定的罚则和强制措施。
  《甘孜州“先照后证”试点工作及后续市场监管方案》规定应当由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依照本部门专业法规或者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的无证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将其作为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大部门协同力度,配合行政许可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并采取后续跟进监管措施,确保在监管执法中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更好地做好相关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相应后续监管工作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按照业务对口原则和属地监管原则,细化后续监管的责任分工。
  (二)加强服务保障。
  坚持“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的原则,在配合上级部门及州有关职能部门处罚无证无照经营时,应当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处罚“未经工商登记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活动”的市场主体时,应当告知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三)畅通举报渠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中心(电话:12315),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做好保密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抓好协调落实。
  各级工商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先照后证”试点后续监管工作,强化协调配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 “先照后证”试点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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