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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2月8日起施行

四川日报    2021年01月14日

最高抵押率提升到70%

       本网讯(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代强)记者1月13日从省林业和草原局获悉,为进一步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集体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行为,维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修订的《四川省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将于2月8日起施行。根据《办法》,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从最高不超过50%提高到最高不超过70%。

  新办法从破解林权抵押贷款瓶颈入手,着力化解当前林权抵押贷款中存在的抵押难、评估难、贷款贵、监管难等问题,力图从制度层面建立起金融支持林业健康发展的新机制,为放活经营权、推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办法》对主体资格进行了规范。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中央文件精神,明确了已依法取得林权类不动产权属证书(林权证或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集体林权作为抵押物,向各类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

  新增了可用于抵押的客体。通过明确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但其所依托的土地在抵押期间原则上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抵押人拥有的林权剩余期限,破解了林权抵押标的物的障碍。

  健全完善了林权抵押政策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给予利率优惠,降低借款人融资成本。对符合贴息贷款政策的林权抵押贷款优先给予财政贴息。抵押率应综合考虑贷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条件。

  有条件的地方应依托市(州)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发布林权政策、林权流转交易等服务信息,防控林权抵押风险和方便抵押林权处置。

  完善了林权抵质押贷款信贷服务和风险防范制度。在《办法》中推行集体林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天然林保护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支持林权收储机构开展市场化收储担保,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山入林。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抵押权人应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的特点,规定贷款审批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和标准要求,做到贷前实地查看、准确测定,贷时审贷分离、独立审批,贷后现场检查、跟踪记录,切实有效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加强了抵押物的监管。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林权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重复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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