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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工伤人员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月增加192元

四川日报    2019年08月28日

       本网讯 (刘春华)我省2019年调整工伤人员待遇方案出炉,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月增加192元。8月27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就我省2019年调整工伤人员待遇发出相关通知,明确了待遇调整的对象和标准等事项。

  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8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简称工伤人员)。不包含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此次待遇调整的标准为: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2元。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保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6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8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4元。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29元。

  省人社厅强调,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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