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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关于修改《中共四川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的决定

四川日报    2018年04月08日

   (2018年3月29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政治巡视,充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根据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省委决定对《中共四川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川委发〔2016〕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中共四川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修改为《中共四川省委巡视工作办法》。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将第二条分为四款,原第一款修改为:“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增加第二款:“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增加第三款:“省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经批准可以实行巡察制度,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增加第四款:“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

  四、将第三条修改为:“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落实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加快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提供坚强保障。”

  五、将第五条原第一款修改为:“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一般包括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和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主任。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款修改为:“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省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

  六、第六条增加第三项:“(三)研究提出每轮省委巡视对象建议名单,省委巡视组组长、副组长人选以及任务分工。”,后面各项顺序依次调整。

  七、将第七条修改为:“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为省委工作部门,设在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八、将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向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增加第六项:“(六)指导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省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巡察工作;”,将原第七、八项内容删除,将原第九项修改为:“(八)办理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将第十条修改为:“省委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专员为领导职务。省委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重要事项。根据每次巡视任务需要,采取任命与聘任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组长、副组长人选,实行一次一授权。”

  十、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十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分类建立巡视人才库,选聘选派优秀干部到省委巡视组任职挂职,抽调纪检监察、党务、审计、财会、巡察等方面人员参加巡视工作,把巡视机构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

  十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巡视期间,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应当设立巡视工作联络组,负责省委巡视工作联络、办理交办事项、督促巡视整改等工作。”

  十三、将原第十六条调整为第十五条,并修改为:“省委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十四、将原第二十二条调整为第二十一条,并修改为:“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审计、政法等机关和组织、信访以及对被巡视党组织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十五、将原第二十三条调整为第二十二条,并修改为:“省委巡视组根据了解到的各方面信息,结合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情况,制定巡视工作实施方案,报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

  十六、将原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二十三条,并修改为:“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应当提前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单位,协调安排省委巡视组进驻事宜。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者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应当参加被巡视单位的巡视进驻动员会,并提出工作要求。”

  十七、将原第二十七条调整为第二十六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问题线索报告、谈话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十八、将原第三十条调整为第二十九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经省委同意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者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应当参加被巡视单位的巡视情况反馈会。”

  将第一项修改为:“(一)向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馈巡视情况,主要传达省委要求,严肃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除本人以外,其他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线索都应当概要通报,督促其切实担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并签订承诺书,存档备查。”

  十九、将原第三十二条调整为第三十一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省委作出分类处置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二十、删除原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本决定自2018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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