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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安全 保障群众健康

甘孜日报    2017年08月09日

    我州印发《甘孜州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本网讯(州卫计委 记者 陈杨)近日,州卫计委、州环保局、州民政局印发《甘孜州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全州医疗废物管理,确保在没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的情况下,规范管理及处置医疗废物,切实保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意见》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原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卫计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适用于州域内未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的所有医疗卫生机构。

    《意见》明确了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基本要求。一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二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行医疗废物日登记制度。对危险固体废物应当实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三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建立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采取安全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四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在当地县(市)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按要求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五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六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丢弃和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意见》对医疗废物收集与转运作了明确要求。一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医疗废物处置、卫生保洁监控组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实行定点、定时、专人收集、运送和管理,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所产生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和容器上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三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存点,对其所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暂存管理,不得露天存放。四是隔离治疗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医疗废物必须由专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隔离,按感染性医疗废物收集处理。五是认真做好医疗废物交接管理。

    《意见》还对医疗废物处置方式,污水处理和排放监测作了技术性要求。

    《意见》要求,各县(市)卫计局、环保部门要制定并细化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职责,配备专(兼)职人员。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处置、交接等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医疗废物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建设完善医疗污水处置设施及医疗污水的监测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的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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