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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规定:禁止民用无人机在6个区域上空飞行

成都商报    2017年06月20日

       19日,《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省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无人驾驶航空器”(简称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最大起飞质量大于0.25千克(0.25千克),并从事军事、警务、海关缉私和公共航空运输以外飞行活动的航空器。开展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应当依法向飞行管制和民航部门提出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征求意见稿提出,未经批准,禁止民用无人机在6个区域上空飞行。一是,民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净空保护区域;二是军事管理区、党政机关、监狱、发电厂、加油站、港口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三是铁路和省级以上公路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四是军工、通讯、能源生产供给、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大型物资储备、交通枢纽等重点防控目标区;五是车站、码头、大型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六是省和市()人民政府公告、公安部门执行警卫安保任务的临时管制区域。

  市民如有修改意见,可反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电子邮箱:scfzbzfc@163.com,传真:028-8660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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