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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条件更明晰

四川日报    2016年11月14日

《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完毕并实施
   ■统计范围上,在全国率先将受灾地明确为“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市(州)或多个市(州)行政区域内”
   ■灾害对受灾市(州)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本网讯( 刘星)11月10日记者获悉,修订后的《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正式印发并实施。2012年7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相对于原预案,新预案更多体现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在救灾中的支持。”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人表示。
    新预案调整了死亡人数等具体指标。新预案明确“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即启动四级响应”,而原预案则为“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启动四级响应”。“也就是说假如灾害造成死亡20人以上,则应启动三级响应。对应的,国家将启动四级响应,国家财政就会给受灾地一定支持。这在原来是没有的。”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人表示。
    在统计范围上,我省也在全国率先将受灾地明确为“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市(州)或多个市(州)行政区域内”,而不是仅限定为“一个市州”,这也变相降低了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例如强降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原来只规定统计范围为一个行政市州的死亡人数,其他市州又做另一个灾害统计了。现在则只要是一个灾害过程,则统计该自然灾害造成的几个市州的总死亡人数来确定启动哪一级响应。”
    新预案还明确,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市(州)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以前只是在明确四级响应的条件后补充一个‘省政府确定’的可酌情调整,现在则给予更多条件的明确。”
    在科学救灾方面,新预案还将救灾专家的职能正式明确: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省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012年至今,根据原预案我省共启动各级应急预案30余次。今年初,《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完毕并实施。根据国家预案修订情况和我省4年来自然灾害救助实际,我省修订了《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较严、基层救灾能力较弱等现实情况在本次修订中都得到调整。
    与原预案相同,新预案仍将自然灾害救助分为灾前预警、分级救助和灾后评估三方面,并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4个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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